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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證權的成因及對策研究

發(fā)表時間:2006/2/19 13:11:28
目錄/提綱:……
一、證人拒證權的成因
二、對證人拒證不出庭的對策
(一)重申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盡的法律義務
(二)立法上應該明確規(guī)定證人享有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三)建立證人保護制度,對證人的人身、名譽及財產權進行切實的保障
(四)明確對證人的經濟補償
(五)確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例外規(guī)定
(七)建立和完善配套機制
(八)規(guī)定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要求警察就執(zhí)行工作中所了解掌握的案情出庭作證
(九)、發(fā)揮律師的特殊作用,為證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強化雙方的舉證責任,促使當事人雙方協助保證證人出庭作證
三、證人享有法定情況下的拒絕作證的特權
(四)證人不能出庭作證
(五)證人不必出庭作證
(六)為保護證人的需要允許證人不出庭作證
(七)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

  內容摘要:為建立我國科學的證據體系和證據制度,本文對證據法前沿有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即證人拒證不出庭問題分析了原因和表現情形;并對證人拒證應采取怎樣的對策以及在法定情況下證人享有拒證權的適用作了分析研究。
  關鍵詞:拒證權證據體系證人補償
  證人拒證權的成因及對策研究
  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科學證據體系和制度,仍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目前,在我國證據_方面存在八個前沿性問題有待研究解決:一是關于證據真實性的客觀保障問題;二是律師的舉證和收集證據的認可問題;三是證據制度的命名問題;四是證據確實充分性如何認定,證據足與不足在實踐中的標準很難掌握的問題;五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六是審判前的證據展示問題;七是如何吸收_權的合理內容問題;八是無罪推定的進一步落實問題。本文就其中問題之一,即證人拒證出庭作證產生的原因及對策加以研究。
  一、證人拒證權的成因
  證人作證對訴訟具有重要的價值,無論是為實現實體公正還是為實現程序公正,證人出庭作證都是現代訴訟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切案件的證人都能出庭作證,那是司法的最理想狀態(tài)。但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已經成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大難題。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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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中國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中,公民個人都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世哲學,導致公民不愿涉訟出庭作證,尤其是不愿出庭直接面對當事人雙方而提供一方當事人不利的證言。實踐中,證人受和訟心理影響而拒絕出庭作證的現象頗多,如:證人與被證關系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耽心出庭作證會損害雙方友好交往或影響自身特殊利益等。()立法上未能明確證人作證的范圍,尤其是不作證的范圍。在西方國家,法律都明文規(guī)定警察應當出庭作證,我國卻沒有涉及。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完善。()立法和實踐中對證人保護不足,F行立法只側重于對證人的事后保護。即證人作證受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后,方由司法機關對實施者給予處罰。立法未規(guī)定嚴格的事前預防性及保護措施,是證人作證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而在證人保護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多設立有完善的事前保護措施。另外,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發(fā)生證人因作證而其家庭財產被毀、莊稼被損等現象,證人作證面臨的財產風險特別是雖然法律規(guī)定證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法律保護,但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具體保護制度和措施,因此證人怕遭受打擊報復,不敢出庭作證,充其量只愿提供書面證言并附加b_m條件,從而使證人證言失去可質性而難以成為定案根據。()在刑事訴訟法中,未能明確規(guī)定對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以及作證費用的負擔。()證人出庭作證未能與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責任、訴訟后果有效地聯系。未能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排除性效力。
  二、對證人拒證不出庭的對策
  針對上述情況的分析,為完善證人作證制度可以采取相應的對策,從而保障證人出庭作證:
 。ㄒ唬┲厣瓿鐾プ髯C是證人應盡的法律義務。
  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當履行的一個義務,目前法律只對此進行原則性的規(guī)定是不全面的。法律還應當規(guī)定違反義務性規(guī)范的后果,以促使證人積極履行其義務。因為,證人出庭如實提供證言,是刑事an件得以公正審理,被告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保障,也是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否則,程序公正的喪失,將可能危及實體處理的公正。
 。ǘ┝⒎ㄉ蠎撁鞔_規(guī)定證人享有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制度的特點和立法精神,為消除證人權利、義務失衡現象,要依法保護證人出庭時應當享有的下列權利:()人身和名譽不受侵犯權;()合法財產不受侵害權;()出庭費用補償權;()依法不出庭申請權()拒絕回答無關詢問權;()對證言閱讀、補正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權。
 。ㄈ┙⒆C人保護制度,對證人的人身、名譽及財產權進行切實的保障。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對被告人所為之犯罪事實加以指證,有可能會使自己或親屬的生命、身體、財產陷于危險之中,因此國家對證人及其他因其作證行為而面臨危險的人負有保護責任。證人保護一方面在于維系證人作證制度,因為保護措施的缺乏會導致證人對作證產生畏懼心理,以至拒絕提供證詞或者提供虛假證詞;另一方面則在于證人的義務與權利之間達到一種合理的平衡,一個國家沒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棄自己的財產、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證義務。與其它國家相比,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極其不完善。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體而規(guī)范的保護措施,實踐中,證人因懼怕報復而不愿、不敢作證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是造成我國證人出庭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應當盡快制訂一部證人保護法從內容上來說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確定關于負責保護證人的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我國司法_中處于法律監(jiān)督者地位,我們認為這一職責應有人民檢察院來承擔。二是確定證人保護的具體措施,其中應當包括事前保護與事后保護兩種。事前保護是防止證人在作證期間受到威脅和傷害所采取的保護措施,如貼身保護、為證人提供安全、隱蔽地點、特別監(jiān)護、住所遷移、在法庭上改變證人的_、隱蔽證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護則指作證后對證人所應采取的保護措施,如改變證人的身份、住址、儀容等等。在對證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和名譽給予特別保護的同時,也應重視對證人財產權的保護。所以,在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證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因證人作證而受非法侵犯和對侵犯者的嚴厲制裁措施。但是要落實到位就必須增加司法投入,加大打擊力度。落實事后保護措施,并且明確規(guī)定,對直接或變相打擊報復 ……(未完,全文共8403字,當前僅顯示229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證人拒證權的成因及對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