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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引發(fā)的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2:08

一、糾紛的主體
  從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案件的的主體看,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背黾夼捌渥优蠓峙湔鞯匮a償款與城鎮(zhèn)職工、居民結婚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tǒng)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遷入城鎮(zhèn),其子女也難上城鎮(zhèn)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利,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⒉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guī)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⒊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604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zhí)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fā)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fā)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fā)放,有的分若干年發(fā)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fā)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⒈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币约案=ㄊ嵤⿱D女保障法的有關規(guī)定,農村婦女與城鎮(zhèn)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zhèn)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⒉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guī)民約效力的發(fā)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guī)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硨τ谵r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qū)別。否則,如果不加區(qū)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guī)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磳τ阪(zhèn)辦企業(yè)單位退養(yǎng)人員 ……(未完,全文共3356字,當前僅顯示169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引發(fā)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