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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論安樂死在中國

發(fā)表時間:2013/1/30 10:19:20
目錄/提綱:……
一是實施安樂死的對象,二是實施安樂死的原因
一是安樂死的哲學意義
二是這個“非死不可”的理由,必須是純粹出于疾病的折磨的,而非社會原因
二是針對醫(yī)生B來說,醫(yī)學研究突飛猛進,今天的絕癥也許明天就能攻克
三是針對社會來說,倡導安樂死無異于減輕政府對貧病人群的責任
……
給生命多一點堅持的力量
——論安樂死在中國
我很推崇看到過的這么一句話:“如果我們在100個要求安樂死的人身上,該給的各種照顧及治療、心理支持都給了,還有5個或10個人說:讓我安樂死吧,再談安樂死不遲!保ㄒ阅戏骄W)坦誠地說,根據中國今天的現狀,將安樂死合法化為時尚早。我們需要考慮實施一些較為靈活的方案來承認有滿足一定條件的例外,但是安樂死在中國的非法性仍然要被肯定,至少在短期內。
為什么呢?
我想,當我們反復追問安樂死是文明進步還是變相殺人的時候,首先應該明確兩點:一是實施安樂死的對象,二是實施安樂死的原因。
事實上,這兩點是密切相關的。

先來看看安樂死的科學定義。認為A的死亡屬于安樂死實例,當且僅當:
(1) 有充分的當前證據使B確信A在當前醫(y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并且正遭受著難以忍受的痛苦。
(2) B意在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終止A實際上的痛苦。
(3) 對A實施安樂死的行動必須是根據A的誠懇的要求而進行的。醫(yī)生必須能夠確信:A正在做出的決定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的決定。
(4) A的死亡至少是另外一個人,即B的意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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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是認為在母親去世后,不可能會有人或者社會力量像母親一樣細致全面地關懷她,以至于她會活得沒有尊嚴。上述的這兩種理由,都是不能構成實施安樂死的原因的。這完全是一個缺乏足夠社會關懷的現象,是社會應該去解決的問題。他們不會死,他們不想死,他們不該死。他們只是對這個社會沒有信心而已。所以這些人對于安樂死的要求是應該區(qū)別對待的,在我看來,絕不應該被允許。

每一個人,都深深地熱愛著生命。每一個人,都不是一座孤島。
一個好的社會,應該為每一個人的“好好活著”做出所能做出的一切努力,也應該給予每一個人,最好的臨終關懷。
而實施安樂死,只應該是對“結束生命”,即死亡的一種處理方式,而非對生命的一種處理方式。反對安樂死的理由無非是幾點,一是針對提出安樂死的A來說,生命不屬于個人,而屬于社會;個人對生命的義務,實質上是對社會的義務。每個人都應該履行這種義務;二是針對醫(yī)生B來說,醫(yī)學研究突飛猛進,今天的絕癥也許明天就能攻克。輕易放棄對生命的挽救是不負責任和不道德的;三是針對社會來說,倡導安樂死無異于減輕政府對貧病人群的責任。那么如果我們的對象是一個已經馬上必死的人,他還有履行這種所謂社會義務的必要和能力么?如果醫(yī)生是在已經用盡了所有方法,做出了所有挽救生命的努力后,依據患者本人的意愿而對病人的死亡方式給與幫助的話,那是否可以被接受和理解了呢?如果社會是努力救助和關懷每個社會成員的社會,社會已經盡到了社會的責任,那么倡導安樂死是否就是正確的了呢?
于是我的結論是,安樂死是一種文明進步,是一種必然的社會走向。在社會文明和個人素質日益提高的過程中,這個概念會變得更加豐滿和科學。它將成為社會對人權的一種尊重和保證,成為讓每個人的生命有更高質量的一種特殊手段。
然而,認可安樂死和將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是兩個概念的問題。

這才是我今天最想要講明白的問題,是我取題為“給生命多一點堅持的力量”的原因。我們看到了安樂死是一種進步,但在中國,要在法律上允許它,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在這之前,給予所有人更好的社會關懷,給予重病患者無痛治療以及臨終關懷似乎是更為必要更為緊迫更為現實的事情。
一般說來,法律或政策具有強大的象征價值和強迫代價,這使得從某行動是道德上正確的(或錯誤的)推出應該制定一項法律或政策來鼓勵(或禁止)它,往往變得不可靠。必須立足于中國社會的現實,分析和研究個案,才能看得出立法的可行性。
中國社會的現實是什么?目前有關部門對安樂死的概念、倫理原則以及與安樂死立法相關的一系列倫理學一句以及有關法律問題的理論研究還很不夠,更何況我國的醫(yī)療衛(wèi)生法制尚很不健全。如果匆忙地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被濫用的可能性很大。幾乎可以想見,會有多少不該結束的生命被誘導或是根本被強迫著結束了。那不是很可悲么?一部想著讓大家活得更好的法律卻害死人。另外醫(yī)生這個角色在這個問題上非常關鍵。他是判斷的人, ……(未完,全文共4260字,當前僅顯示215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論安樂死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