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信訪在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nèi)將一直存在著,涉法信訪的巨大功效人民不會忘記,歷史也不會忘記。但是,從依法_建設社會主義法_家的高度看,從發(fā)展的角度看,從一方面我們目前的立法不斷豐富和科學完善,另一方面卻又要面對大量的涉法信訪案件,以致于這些涉法信訪案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這一現(xiàn)實看,我們有必要對涉法信訪進行反思和探討,從而獲得一些前瞻性意見。
一、問題的提出
、鄙娣ㄐ旁L機制中的國家權力成分不清、界線不明。一方面,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公民對其不服的行政行為可以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解決,犯罪行為可以在由國家或者自訴人啟動的刑事訴訟中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解決,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依照憲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等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為幾乎所有涉法案件的終局裁判者,即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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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所謂信訪經(jīng)驗的廣泛流傳,和它在某種程度上所起到的示范作用,使得公民或者單位進行信訪大有不到北京不罷休的信心和理由,于是,大量本應由基層解決的案件不得已而擺上高級領導的案頭。另一方面,我們“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的指導思想,又往往使我們將很多公民或者單位在基層解決不了的案件仍然批回基層就算了事,不再做督促、檢查和落實。這樣,既賦予公民或者單位有信訪的權力,又將大量信訪案件空批回去了事,這是一個嚴重的矛盾。
另一個更為嚴重的矛盾是,幾乎所有的涉法案件,都有法律上(不含狹義上的信訪法律法規(guī))的申訴渠道,這個申訴渠道就可以看作是具體法律對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申訴信訪權的落實,我們只需要嚴格執(zhí)行這個具體法律的規(guī)定,就應該是保障了公民的申訴信訪權;否則,社會效益就無從談起,終局結論更是遙遙無期。打個比方,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勞動(工作)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僅僅以此為由要求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顯然,選拔國家工作人員自有一套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我們只需要嚴格依照這一套法律法規(guī)來選拔國家工作人員就足夠了。但是,我們在前述這個申訴渠道(即本來能夠產(chǎn)生終局結論的法律程序)之外,再設定一個抵觸或者部分抵觸該法律程序的信訪機制,這確實是一個不易解決的矛盾。
⒊涉法信訪的成因。總體上說,基層工作(不含基層信訪工作——下同)與信訪工作、對基層工作有一定的領導、指導作用的有關機關的工作之間,互相成為對方工作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原因。基層工作對“上”有依賴性,信訪工作對“下”也有依賴性,雙方互相依賴,質量與效率不高自是必然。分開來說,基層工作不過關是根本。但基層工作不過關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筆者以為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處的環(huán)境不佳,缺乏按規(guī)律辦事的機制,責、權不明,違法成本低,冗員多,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科學競爭機制。例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德安在公開發(fā)行的刊物(《公民與法》審判版)**年第期上發(fā)表文章稱,某基層法院共有工作人員人,但其中具有法官資格(含院領導)的僅人。這就是說,該院具有審判案件資格的人數(shù)僅為人,比例僅為——一個絕對驚人的比例。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本身就有違反《法官法》之嫌——誰對造成這一絕對驚人的比例負責呢?再讓這樣的法院完全依法辦案,理論上講是不太可能的!等等。信訪工作監(jiān)督基層工作不到位是關鍵。信訪工作就案辦案,越辦案越多,養(yǎng)成了基層工作的惰性和依賴性,還容易使那些問題未得到解決的信訪主體誤認為基層工作與信訪工作“官官相護”,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二、問題的解決
⒈加強信訪理論研究,創(chuàng)新信訪工作機制。筆者注意到,關于信訪工作機制,理論界進行的研究很少,實務界的研究也只是在近年來才得到自上而下的重視,傳媒從制度層面進行的專題報道或者研究也幾乎沒有。為此應積極引導理論界、實務界加大研究信訪理論的力度,尋求信訪工作機制的創(chuàng)新。
、部茖W界定信訪的條件和程序,強化依法辦案并且形成終局結論的觀念,達到減少涉法信訪案件的目的。信訪的條件和程序必須規(guī)范,要讓隨意信訪、接訪、違法信訪、接訪者承擔相應的后果;否則,隨意信訪、接訪、違法信訪 ……(未完,全文共3434字,當前僅顯示173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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