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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服務型法院若干問題的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6/1/9 17:55:50
目錄/提綱:……
一、建設服務型法院的理論基礎
二、建立服務型法院需要處理好四個具體關系
(一)處理好審判獨立與司法服務的關系
(二)處理好依法審判與促進經濟發(fā)展的的關系
(三)處理好為當事人服務和為人民群眾服務的關系
(四)處理好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三、建立服務型法院的基本構架
……
關于建設服務型法院若干問題的思考
  
  市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服務群眾,執(zhí)政為民,是我們黨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須恪守的基本準則。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務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擔負起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責任,是“國家權力本位”向“社會權力本位”的轉變,是從專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調節(jié)型、服務型法院的轉變,是人民法院服從服務于大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應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zhàn),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本文擬對建設服務型法院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簡要探討。
  一、建設服務型法院的理論基礎
  _同志指出:我們的現代化建設,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無論是革命還是建設,都要注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的經驗。但是,照抄照搬別國經驗、別國模式,從來不能得到成功。這方面我們有過不少教訓。十余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致力于審判改革,大力吸收國外模式,但有些同志言必稱英美,行必效德日,忽視了中國國情對改革的特殊需求。雖然法院的審判改革得到了眾多有志之士的贊同,法院的社會影響力和司法權威不斷提高,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同程度并沒有達到所預期的目標,法院在廣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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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和依法_有機統(tǒng)一起來”,“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币婪╛就是人民_、民主_。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的_方略行使審判權,是代表人民行使審判權,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在黨的領導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構,是社會沖突和糾紛的最后裁判所,在貫徹依法_方略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司法工作,一定要服務于依法_的主體——人民,一定要服務于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經濟發(fā)展。從法治的價值層面和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需求來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就是一種為人民群眾提供的司法服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因此,人民法院必然是一種服務型的國家機構。建設服務型法院,就是要使法院的功能多元化,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的特征。
 、矎姆傻墓δ軄砜矗覈磺袡嗔儆谌嗣,“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tǒng)一的體現”,法律是人民當家作主、進行自我統(tǒng)治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要表達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充分尊重、保障和促進人權,促進社會發(fā)展是法治的終極性價值。作為執(zhí)行法律的人民法院,除了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統(tǒng)治的重要職能外,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更多地表現為:一是通過發(fā)揮審判職能調整各種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防止權力的濫用,加強對公民權利的救濟。二是發(fā)揮審判的調節(jié)、引導職能,服務于“第一要務”。社會主義法律對經濟的服務作用,不限于確認和維護基本經濟制度,而且還表現在其他方面,特別是直接促進社會生產力這一方面。因此,在司法過程中,法院必然要為人民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從法院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來說,其根本屬性仍然屬于服務社會的法院。
 、硰姆ü俚慕巧珌砜矗ü偈撬痉噙\行的載體,是法律的實施者、執(zhí)行者,法律的價值能否得到實現,有賴于法官能否按照司法權運行的各種制度性要求來引導司法權的實際運行。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不僅要注重審判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審判的社會效果,注意維護法律的秩序價值、效益價值、_價值和正義價值。司法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為人與社會而存在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官不僅僅也不應該僅僅靠裁判權來樹立權威,而是要通過審判的公開性、公正性、社會性和民主性,真正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從而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起真正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人民司法的目的、人民法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其工作本身就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種司法服務。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貫徹與落實,進一步強化了現代司法的服務性要求,立足國情,體察民情,著眼于實際,忠實于法律,理應成為我們確定審判權運作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二、建立服務型法院需要處理好四個具體關系
  如何正確認識服務型法院,如何正確實踐服務型法院,首要的任務就是更新觀念,適應現代法治社會對法院的需要,樹立“司法為民”、“審判就是服務”的理念,努力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法,提高服務水平,真正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辯證統(tǒng)一。具體應當處理好以下四個關系:
  (一)處理好審判獨立與司法服務的關系。
  世紀年代初發(fā)起的審判方式改革,是以審判獨立,強調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為核心。提出建設服務型法院,必然會使大家產生一種“改革回潮”的擔心。實際上,服務型法院與審判獨立是并行不悖的。作為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審判獨立強調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負責,忠于法律,只接受監(jiān)督而不接受命令”,在個案審理中不受任何部門、團體、個人的干涉,而服務型法院所指的服務則是指法院不僅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為人民的法院”,也就是說,法院不僅僅是由人民產生,對人民負責的機構,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過自己的活動,展現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終實現依法_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水平體現了這個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務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變成別的機構,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發(fā)揮其審判職能的前提下,順應時代的發(fā)展,賦予它新的的屬性。也就是說,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應當保持獨立,但是,法官應當 ……(未完,全文共8132字,當前僅顯示222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建設服務型法院若干問題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