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關于法院庭外調解的定位
一是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二是在法院主持或主導下進行,三是在庭審外進行
二、法院庭外調解與訴前調解的區(qū)別
三、有關當前法院庭外調解機制的幾點分析及意見
一是明確分工,保障程序合法、到位
二是辦好案卷材料的交接
一是自愿原則
二是合法原則
三是釋法明理原則
……
構建法院庭外調解機制的思考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繼2004年作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后,2010年再次作出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深入強化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近年來,各地法院不斷增強調解意識,積極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在庭審調解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完善庭外調解的各類方式方法,如立案調解、庭前調解、庭后調解、以及委托調解、協(xié)助調解等,其靈活、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點,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和接受。由于民事訴訟立法上有關調解的程序性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片面,對庭外調解缺乏統(tǒng)一的制度性規(guī)范,各地法院對此認識不一,做法不盡一致。建立統(tǒng)一的庭外調解制度,對于規(guī)范調解行為、確保庭外調解工作的公正和高效開展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一、關于法院庭外調解的定位
依照現行法律制度,我國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以及行政調解,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過來有關民事調解理論研討中經常將訴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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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當設立訴前調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調解窗口,充分發(fā)揮訴前調解的案件分流作用。從中分析,一是訴前調解發(fā)生在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后、正式立案之前,二是主持訴前調解的是非訴訟調解組織,三是人民法院在訴前調解活動中的基本功能是引導、協(xié)調和配合,四是訴前調解的結果之一是實現案件分流,即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將部分矛盾糾紛通過非訴訟程序解決。
當前,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訴前調解方式在實踐中的推廣和運用受到局限。而作為法院庭外調解方式,在保持相應的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特性的同時,基于法官的社會威望和法院調解書的強制執(zhí)行力,解決矛盾糾紛的效率更高、效果更佳,更易為當事人接受。因認識上的差異,目前,不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訴狀后、正式立案前,直接由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并稱之為訴前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補充立案,并作訴訟案件結案。顯然,這是借訴前調解之名,行庭前調解之實,一方面,不依法立案、拖延立案的做法,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利于法院內部審判監(jiān)督管理,另一方面,未立先調,法院審判職能在訴訟程序外行使,導致司法調解職能與行政調解職能錯位,超越法律授權。
三、有關當前法院庭外調解機制的幾點分析及意見
1、庭外調解的啟動。庭外調解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結案前進行,如庭審前、庭審后以及休庭期間。庭外調解程序的啟動應充分體現當事人自愿原則,具體而言,庭外調解程序的啟動,可能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提議,但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未明確拒絕并能參與庭外調解的可視為同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調解優(yōu)先,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zhí)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要求,就庭外調解在訴訟程序啟動的時段來講,可以分為庭審前、庭審中、庭審后,結合當前法院系統(tǒng)較為普遍適用的庭外調解機制,庭審前調解表現為立案調解和答辯期滿前調解,庭審中調解指的是休庭期間進行的調解,庭審后調解為案件宣判前進行的調解。委托調解、協(xié)助調解、三調聯(lián)動、庭外和解等作為庭外調解的具體方式方法,可以在訴訟程序的任何時段進行。
強化庭外調解前置原則,一般情況下,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下民商事案件,在當事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均應先行進行庭外調解: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5、合伙協(xié)議糾紛;6、訴訟標的額較少的糾紛。對于其他民商事糾紛,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只要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經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均可在開庭審理前先予進行庭外調解。
2、組織機構及人員。人民法院各審判部門均可依法組織庭外調解,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在立案部門設立專門的庭前調解工作室,配置專門的調解法官及其他輔助調解人員,輔助調解人員可以從人民陪審員或人民調解員中產生。為保證調解效果,除委托調解外,庭外調解可以通過合議庭主持,也可以有1名法官主持,其他參與調解人員的人員由主持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并參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定。
輔助調解人員以及書記員可以單獨組織庭外協(xié)調,對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視為當事人庭外和解,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申請制作調解書的,經法官審查后,通過調解書的形式對和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應為庭外調解主力軍。人民法庭處于法院審判工作的最前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精神,有必要對人民法庭的功能設置進行必要改革,工作重心轉為庭外調解,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移交專業(yè)審判部門審理,執(zhí)行案件由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局)執(zhí)行,集中精力開展好庭前調解工作。
3、財產保全。在審 ……(未完,全文共5611字,當前僅顯示197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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