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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警務的探討

發(fā)表時間:2013/9/5 22:26:00
目錄/提綱:……
一、積極警務理論的提出
二、積極警務概念解析
一是某個警務工作沒有進行下去二是某個警務工作已經形成完善、成熟的工作機制
一是管理重心轉移
二是積極警務可以實現警務工作自我完善和不斷提升
三是全體動員
三、積極警務存在的問題
五是缺乏借鑒、利用現代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是不善于解決處理被動與主動的辯證關系
四、開展積極警務的措施
二是進行試點督導三是進行可行性評估四是進行完善豐富五是建立工作機制
四是以制度、機制、工作任務等形式固化工作成果
……

積極警務的探討

積極警務的提出是警務工作理念創(chuàng)新的一次革命,是公安工作在應對社會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面對新問題、迎接新挑戰(zhàn)、抓住新機遇的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必然選擇。從開展實施積極警務的實踐來看,積極警務作為一種新型警務運作模式雖還處于探索階段,但它為增強實施警務工作的實效性,加深對警務工作本質的認識,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積極警務理論的提出

積極警務是相對于消極、被動警務或反應式警務模式而言的一種警務模式,在2007年前后這種警務運行模式逐步被提出并得到重視。公安機關通過“三基工程”(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建設以后,公安機關人員、裝備、機構等得到很大加強,警li不足的問題得到較大緩解,為實施積極警務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需要警務工作調整、解決的社會矛盾呈現出數量增多、性質日趨復雜、矛盾對立尖銳、范圍波及擴大以及矛盾的關聯(lián)性增強等特征,警務工作調整、解決矛盾對象發(fā)生了顯著的變化,導致出現了警務工作必須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管理、駕馭社會職能的要求。公安機關在具備了客觀物質條件和面對客觀現實要求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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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警務具有開放性與動態(tài)性
積極警務要求對警務工作的認識跳出警務工作就是執(zhí)法的局限性認識,需要樹立警務工作是開展社會管理的認識。在隊伍建設中開展的警務活動,要將以處理為主要內容轉變?yōu)橐怨芾頌橹饕獌热莸睦砟,更加注重警務工作開展的事前與事后對警務活動的影響。按照“預則立,不預則不立”的要求開展工作,就要更加注重管理活動開展的準備、評估工作。如執(zhí)法活動中的基礎性工作、執(zhí)法的后果評估與后續(xù)處置,這樣我們就能在警務活動中始終占據主動地位,充分發(fā)揮警務工作的預防、控制作用的實效性。這在突發(fā)上訪案事件處置工作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以及案件回訪工作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

(二)對抗博弈是積極警務的重要特征
博弈理論在積極警務運作模式中的運用證明:積極警務需要更大的調整空間。在博弈中,博弈者不僅要考慮自身,更重要的是要善于考慮對手以及與對手相關的第三者或與之相關的其他因素。在考量的基礎上,博弈活動針對不同的博弈者和博弈條件采用不同的行動、行為方式等等。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警務工作面對的博弈者非常簡單,對抗性非常弱,幾乎不存在博弈的問題,被動或反應式警務工作足以應付。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博弈無處不在,從律師對警務工作大量介入的現象到媒體對警務工作的新聞監(jiān)督的加強,警務工作面臨的對象都會充分利用于己有利的資源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現象在上訪案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上訪人員往往綜合使用了法律、關系、媒體、向上級部門領導上訪等綜合手段來達到其合法與非法目的。要適應當前隊伍管理和執(zhí)法工作現狀就使警務工作產生依法博弈的需求,使其具備靈活性、機動性和針對性,最終在依法管理活動中增加勝算,維護執(zhí)法管理權威,增強執(zhí)法管理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三)內涵式發(fā)展是積極警務重要內容
內涵式發(fā)展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警務工作原有內容調整或改變;另一方面是警務工作進行創(chuàng)新并豐富新的內容。單純將內涵式發(fā)展理解為豐富內涵是片面的,因此,在警務活動中做到有所為同時也必須做到有所不為,成為內涵式發(fā)展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這是由于目的決定手段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因此,在內涵式發(fā)展過程中也必須堅持積極警務的可調整性原則和方法,同時這些調整必須以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大前提。隨著實施積極警務工作的不斷深入,警務工作的內涵不斷擴大,外延不斷縮小,一些新的警務工作在不斷產生,如服務于案件偵辦的大量基層基礎工作、隊伍和警情研判、密切警民關系而開展的走訪調查等等。同時,由于社會矛盾的尖銳性、關聯(lián)性增強,這些問題可能導致重大治安、刑事an件的出現,預防、控制成為處理好這些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升級的前提條件,提高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形勢掌控的能力,對重大治安問題預防的能力,成為警務工作的重要任務。因此,與公安執(zhí)法無關的一些行政管理、征地拆遷、民間糾紛等可能蘊含激烈矛盾導致重大治安問題出現等,都需要警務工作以介入(不是處理)的方式主動參與,否則就可能導致被動,以致于出現后期執(zhí)法的困難,甚至無法掌控局勢。
公安機關這種介入既是警務工作信息主導警務的要求,也是執(zhí)法工作以預防為主的最高執(zhí)法目的在警務工作中的實踐。以介入方式為主要內容的主動警務充分體現了警務工作從單一執(zhí)法管理職能向綜合性社會管理職能內涵的擴張。當前開展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大走訪、大調解工作以及公安機關主要領導進入同級政府黨委班子的組織機構調整等充分體現警務工作的這一擴張。

(四)積極警務要求手段多樣化
在現代警務活動中,深入開展調研、研判、評估、反饋、調整等都是積極警務實施的主要手段。首先要了解和準確掌握警務工作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目前警務工作的現狀;其次要準確了解社會需求、社會矛盾;再次找出差距和解決問題的途徑;第四實施警務工作;第五信息反饋與效果評估。完成以上五個環(huán)節(jié)構成的一個周期均需要借助于調研、研判、評估、反饋、調整手段。因此,在實施主動警務過程中,必須以科學 ……(未完,全文共5964字,當前僅顯示209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積極警務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