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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之檢察功能(以完善家庭暴力傷害案處理模式為切入點)

發(fā)表時間:2011/7/28 8:48:28

推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之檢察功能
以完善家庭暴力傷害案處理模式為切入點

摘要附后

當前,如何在檢察環(huán)節(jié)推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是一個既重要又緊迫的課題。刑事訴訟 “意味著對于國家定性為犯罪的社會糾紛,國家動用公共資源和公共力量加以解決”,①刑事訴訟對沖突糾紛的救濟最為直接的方式即為刑罰,但刑罰權的行使卻不一定能徹底解決其間的矛盾。
案件激增、矛盾突出的現(xiàn)實推動著刑事工作不斷自我調適,使其更為關注訴訟的處理效果而不是僅看重刑罰結果。對此,刑事檢察環(huán)節(jié)起著重要作用,且作用方式也是多元的。本文僅以家庭暴力引發(fā)的傷害案件為例,分析完善該類案件處理模式對于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意義。

一、由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故意傷害罪及處理
模式一般而言,家庭暴力的表現(xiàn)形式不僅僅局限于常見的身體暴力。多數(shù)學者認為,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語言暴力、冷暴力等等。法律視野內,家庭暴力的范疇則相對較小。我國的 《婚姻法》首次明確提出了 “禁止家庭暴力”,后又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一) 》對家庭暴力作出如下解釋: 婚姻法所稱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_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的家庭暴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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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期許往往有別于其他案件。
而在其有相對自主權的自訴模式中,對于證明責任的要求往往使其訴訟請求難以被受理,或者受理后又落入自訴轉公訴的模式。而一旦進入公訴模式,案件處理的進程則脫離被害人的掌控范圍,其陳述僅作為刑事證據(jù)之一,而不能以撤訴方式對被告人予以 “寬恕”。這一問題的癥結既根源于公訴權與自訴權的沖突,也與具體操作方式設計的不合理有關。

二、處理模式受到的原理性與實務性困擾
如上所述,當前我國對于輕傷害案件的處理模式確實存在一定問題。當然,就普通的傷害案件而言,自訴模式的存在體現(xiàn)了國家對于公民私人處分權的尊重,即便在實務中其適用比例微乎其微。因為公民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公訴模式無疑是最理想的選擇途徑,畢竟公權力的資源遠大于個人。但是對于家庭暴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則未必盡然。同比于一般傷害案件,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具有的報復與寬恕的雙重心理特性更為明顯,一定程度上,懲罰暴力行為與維護家庭關系是其利益期待里對立統(tǒng)一的兩個方面。但也因此,輕傷害案件的處理模式中,公權力與私人權益存在著沖突,尤以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案件最為直接和明顯。

1、原理性問題的困惑: 公訴權與私訴權的
沖突公訴制度的建立是歷史的進步,然而卻也難免付出一定的代價———被害人權益的 “縮水”。因為 “當國家把犯罪定性為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違犯,也即是自國家從具體的受害者身上 ‘偷走’了被害人概念之后,被害人就從直接向司法機關控訴犯罪的角色中淡出”。③學界對于公訴權與私訴權的沖突問題討論頗多,然而關注的重點更多地在于: 當公訴機關采取消極態(tài)度時是否侵犯被害人主張懲處被告人的權益。對于公訴機關的積極態(tài)度與被害人寬恕諒解的主張之間的沖突卻較少探討。實務中,該問題的協(xié)調體現(xiàn)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即在刑事和解基礎上的寬緩處理。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被害人對案件處理的態(tài)度。
20 世紀以來,隨著歐美國家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被害人獨立利益需求得到廣泛承認與尊重。④但對于私訴權的尊重將導致一個理論上的悖論,因為尊重被害人的處分權意味著其在訴訟中的主體化問題。而從現(xiàn)有的刑事訴訟框架看,被害人的陳述是作為證據(jù)種類存在的,且對認定案件事實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陷入同一主體分飾處分權主體和證人兩種角色的理論困境。
從應然的角度,被害人的訴訟權益不僅應包含程序啟動與終止的程序性權利,也應包含實體處理的主張。在公訴程序中,私人處分權讓位于公訴權,公訴機關以國家的立場掌握案件處理進程,這種國家追訴機制迫使雙方當事人不自覺地站到各自的對立面。經審查起訴程序后,一旦認為涉嫌犯罪,則實施暴力者將接受判罪的結果。即便公訴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其也難以擺脫犯罪的標簽。通過剛性的公訴程序也許能夠實現(xiàn)懲罰犯罪的目的,卻很難彌補暴力行為對家庭關系造成的裂痕,案件終結可能也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破裂或監(jiān)護關系難以恢復。因此,被害人的利益訴求不應當被忽略,其主張不應排除于實體處理的決策體系之外。
從實然的角度,家庭暴力問題的復雜性可能導致公權力機關的不作為。民諺有云: “清官難斷家務事”,可知家庭生活中涉及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情理與法理間極難權衡。而現(xiàn)行法律又設置了自訴的模式,實務中處于基層一線的偵查機關往往以此為由拒絕立案偵查,而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訴。雖然法律也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被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賠償相應損失。但被害人本身即處于弱勢地位,讓其在案件之外再承擔此申訴之累是否合理與可行?
2、實務性問題的困擾: 被害人舉證難的
尷尬僅就自訴程序而言,其最大的問題在于證據(jù)方面。在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通常在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居于弱勢地位,獨自承擔訴訟的能力遠遠無法與繁瑣的訴訟進程相適應,被害人取證難成為此類案件自行起訴的最大羈絆。實踐中被害人取證難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家庭暴力相關物證收集的難度較大。
物證是認定刑事an件事實的有力證據(jù),但相對封閉的住宅環(huán)境有利于施暴者及時毀滅罪證。
倘若被害人沒有意識主動收集相關物證,在后續(xù)的刑事追究過程中物證毀損往往難以彌補。
( 2) 大部分被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tài),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忍氣吞聲,而到尋求救濟之時,之前的暴力行為親戚、朋友均不知情,受理此類糾紛的居民委員會、婦聯(lián)等社會組織均沒有相關記錄,從而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缺乏基本的人證。
( 3) 家庭暴力傷害后果的鑒定結論容易被忽略。誠如上述,被害人多數(shù)不想張揚家庭暴力問題,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及時到醫(yī)院治療,遑論到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傷情鑒定。而作為證實故意傷害罪的最基本證據(jù)的鑒定 ……(未完,全文共7152字,當前僅顯示251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推動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之檢察功能(以完善家庭暴力傷害案處理模式為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