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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

發(fā)表時間:2006/1/9 12:24:38
目錄/提綱:……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_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對于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_改革過程中,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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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今后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fā)工資款項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
  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fā)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對于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第一次給予告誡,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fā)放生活費;
 。ǎ┑诙瓮0l(fā)全部工資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未完,全文共575字,當前僅顯示36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