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現(xiàn)狀評估
(一)預防職務犯罪于法無據(jù)
認為預防職務犯罪于法有據(jù)者試圖從《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尋找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根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4條、27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有開展各種普法教育,進行法制宣傳,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義務。筆者認為從這種比較原則的《憲法》和《組織法》里尋找一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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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各地也相繼制定了一些工作規(guī)定,有部分省、市人大對該項工作做了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都是些宣傳性的,甚至是近乎口號性的規(guī)定,對預防的主體、權限、范圍、方法等實質問題都沒有規(guī)定,因此不具有具體操作性。工作的推進質量只靠當?shù)仡I導的具體運用和協(xié)調(diào),根本沒有法律與制度的保障,這也許就是制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瓶頸。不打破這個瓶頸,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投入的司法資源得不到相應的價值回報,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先天不足將越來越明顯地顯現(xiàn)出來。
二、職務犯罪的立法模式
預防職務犯罪已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世界各國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模式概括起來有三種:一是專門立法形式,如印度的《1988年防止腐敗法》;二是行政法模式,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德國等。美國的預防職務犯罪法律有:《政府行為道德法》、《眾議院議員和雇員道德準則》等法律規(guī)范;英國的《行政公開的最佳實務標準》,法國《關于政治生活財務透明度的法律》和《關于
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法律》;三是專門立法與行政立法結合形式,新加坡、韓國屬于該種模式,如新加坡關于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有《預防腐敗法》、《公務員懲戒規(guī)則》等法律規(guī)范。由于職務犯罪的復雜性和行業(yè)的多樣性,后兩種模式更趨于科學,選擇什么模式取決于不同的政治_。我國是人大之下的“一府兩院”_,筆者認為更適合專門立法與行政立法結合模式。首先應有人大制定《職務犯罪預防法》,對預防職務犯罪的原則、主體、各種主體預防權限、方 ……(未完,全文共1296字,當前僅顯示82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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