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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農村土地制度設計的矛盾?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3:40

4月17日,中國(海南)改革發(fā)展研究院在北京舉辦題為“農村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與農民組織發(fā)展”的改革形勢分析會。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中國(海南)改革發(fā)展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遲福林,以及來自農業(yè)部、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農業(yè)大學等部門和機構的20余位學者出席了會議。
  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反思
  
 。、“三農”問題之所以再次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與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民組織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聯(lián)系。
  
  陳錫文認為,土地制度和農民組織有非常密切的聯(lián)系,它們往往互為因果,發(fā)生的變革也緊密相聯(lián)。農村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不引入農民組織建設是沒有出路的。他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以后,土地承包關系到底是穩(wěn)定還是不斷變革,要深入調查研究,因為它最終涉及到整個_問題。
  
  遲福林認為,現(xiàn)在看,農村由土地引起的經濟糾紛、社會糾紛,包括農民同基層_組織的矛盾,都同土地關系直接地或間接地聯(lián)系在一起。“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緊迫性,比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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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法學教授任大鵬認為,盡管從憲法開始就明確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但我們始終把集體所有看做是一種類國家所有的方式,所以才有了先征用、再出讓等。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用途管制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成為限制農民的一種措施。
  
 。、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是一項沒有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它存在著歷史的局限性和改革的不徹底性,到了對其進行反思和改革的時候了。
  
  打破“二元結構”的桎梏、“統(tǒng)籌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無疑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劑良藥,有關政策開始對“農民收入增長”、“耕地過快減少”、“糧食增產”、“農民權益”、“弱勢_”(如失地農民、農村婦女、貧困人口)等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發(fā)揮積極的作用就是明證。但應該看到,宏觀政策調整的作用是有限的。宏觀政策如果沒有微觀改革的配套將很難長久發(fā)揮作用,從而影響“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
  
  陳錫文認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兩個問題。(1)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到底是什么權利沒有說清楚,《農村土地承包法》只是在總則中“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在后面的所有條文中都是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概念。(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個什么概念沒有說清楚。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法律賦予每一個成員平等的承包集體的土地的權利,這都解釋得很完整,但是什么樣的人才是集體組織成員不清楚。因為人口不斷改變,新生的就是你的成員,嫁出去就不是你的成員,這是土地承包關系不穩(wěn)定的根源。
  
  王景新認為,從現(xiàn)實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設計有兩大矛盾無法解決:其一,在集體內部,成員邊界不穩(wěn)定,而且新增成員具有“天賦資源權”和法定的“公開、公平、公正”承包權,因此“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與“承包土地關系變更”的矛盾始終存在;現(xiàn)代化過程實際上也是農業(yè)資源轉移的過程,與農地、農民增減變化相伴隨,必然不斷改變人地關系,“穩(wěn)定”與“變更”之間的沖突始終不可避免。其二,集體成員“共同共有”的制度設計,無法屏蔽其他利益主體的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極其弱小,這恰巧給一些地方無度征用土地和鄉(xiāng)村干部乘機攫取土地資源配置權留下了空當。
  
  有專家認為,集體所有制度是城鄉(xiāng)“二元結構”的經濟基礎,土地集體所有取消了農戶的財產權利,剝奪了農民自主經營和處置農產品、自愿進出的權利,使合作經濟失去了個重要基礎。有專家認為,農村雙層經營_沒有真正形成:農戶家庭只有土地經營的承包權,自主經營權不完整,使得農戶家庭形成了對集體的依附關系;同時,村委會既是行政組織又是經濟組織,農村政社分開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有專家認為,當前農村許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成為空殼,只剩下農戶家庭經營這一個層次;在一些地方,僅有的集體經濟不是集中在為農戶經營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領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機動地”)和資產(比如以集體名義經營的鄉(xiāng)村企業(yè))由少數(shù)人承包經營,以此作為集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集體經濟和農戶經營“兩張皮”的現(xiàn)象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增長。重建農村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_勢在必行。
  
  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家庭經營制度改造有各種主張,歸納起來:一是國家所有,農民永佃。二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農民私有。三是以社區(qū)股份合作制改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四是實行有條件的土地私有制,比如:限制土地買賣以防止土地向少數(shù)人集中或兼并;歸還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必須建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機制和有效的社會保障_等。
  
  韓俊認為,土地歸國家所有、歸自然人所有不是決定性的,決定性的是土地權利在法律上清晰和有保障。因此他提出,不能孤立地談農村內部土地制度的改變,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城鄉(xiāng)一起考慮,作為一個系統(tǒng)性工程來考慮。至于如何改革,他提出 ……(未完,全文共4075字,當前僅顯示205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如何破解農村土地制度設計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