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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及其意義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1:22
目錄/提綱:……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化與物權化: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我國立法的現實選擇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效力的法定化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法定化
(三)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責任的法定化
三、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意義
(二)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
……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化與物權化: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形式既體現了我國農村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又充分賦予農民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和經營土地的自主權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正因其在制度上所具有的無比優(yōu)越性,這種形式受到立法者的高度肯認。然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形式法律地位的確立并不意味著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由于我國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具體法律制度的缺失,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作為強勢主體的發(fā)包方往往僅憑自己的意志隨意撕毀合同,使得農民本該獲得的收益得不到充分實現;承包期限約定過短則使農民不愿進行長期的投入,導致土地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圖一時之利”的短期行為。凡此種種,極大地損害了作為民事主體的農民應有的權利,直接影響著農村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fā)展,這一問題更為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學界和立法者開始重新審視和反思:農民所具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究竟應該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債權抑或物權?究竟應當采取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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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中國的實際呢?應當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是更為適宜的制度選擇。其理由大概有二:
  其一,采成文法體例的國家均將那些關乎基本經濟結構,涉及生產關系根本_的權利類型界定為物權,而將其他的權利類型界定為債權。就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其行使的好與壞直接關系著我國廣大農村的_,深刻地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物權類型加以確立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就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來自于行_對于承包經營權的隨意侵奪。作為強勢主體一方的發(fā)包方擅自撕毀合同,致使作為承包方的農民蒙受慘重的損失。為了更充分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賦予權利人足夠的救濟途徑無疑是一項極為有效的舉措。
  以上分析表明,將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確定為物權性質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我國目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立法也正是循著這一思路展開的。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專門法的形式從總則、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個方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物權性質的保護。我國正在起草的物權法(專家建議稿)中也在“用益物權”一章中單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獨立部分加以規(guī)范,用較大篇幅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諸多方面的內容作了詳細說明。由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的內容,并結合物權法理,可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ㄒ唬┺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效力的法定化
  遵循物權法定原則,我國法律必須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即承包方)權利義務的范圍明確加以規(guī)定。具體言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權利的法定化
 。ǎ保┏邪恋氐氖褂煤褪找鏅唷_@種使用和收益權在承包期間具有對抗所有權的效力,發(fā)包方無權隨意撤銷和侵害。
 。ǎ玻┩恋爻邪洜I權的流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是土地收益權的自然延伸。惟有確保流轉權的充分行使,才能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最佳的收益。關于流轉權,須注意兩點:首先,涉及耕地、草地等農用地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將繼承的對象限于土地的收益,而非繼承權本身。其次,應十分注意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立法同土地法、擔保法等其他法律的關系,確保法律之間的平衡與協(xié)調,避免相互間的沖突。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過程中的形式要件為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采納了任意登記和登記對抗主義的做法,這和我國現行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權轉讓強制登記和登記生效的立法例存在著很大的矛盾,究竟應以何者為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ǎ常┩恋爻邪洜I權的放棄權和交回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一種類型,其在設立與行使過程中都應考慮作為民事主體的村民應享有的意思自治。在依法統(tǒng)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為確保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和土地承包權的相對穩(wěn)定性,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必須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玻恋爻邪洜I權人義務的法定化
  我國在進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立法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嚴格規(guī)定以下義務:(1)遵循用途管制的義務。即必須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2)確保土地自身持續(xù)性的義務。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法定化
  在現實中,農村土地經營合同往往頻繁變 ……(未完,全文共4060字,當前僅顯示205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及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