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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政府財稅規(guī)制

發(fā)表時間:2015/4/27 15:28:15
目錄/提綱:……
一、引言
二、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
(一)“政府失靈”與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
(二)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功能的公平與效率評判
三、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社會福利優(yōu)化模型
(一)模型的前假設
(二)理論模型
(三)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與政府“二次分配”的社會福利效應比較
(四)結論
四、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財政規(guī)制
(一)國內外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fā)展的財政激勵規(guī)制
(二)中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財力支持的實證檢驗
(三)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財政約束規(guī)制
五、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稅收規(guī)制
(一)國內外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yōu)惠制度比較
(二)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約束規(guī)制
……
論文: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政府財稅規(guī)制
——基于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視角

摘 要:非營利組織對社會資源的“三次分配”是政府“二次分配”功能的有益補充。本文運用經濟學的基數(shù)效用原理和社會福利函數(shù)理論建立了可計算的社會福利函數(shù),進而構建“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社會福利優(yōu)化模型”,并用以比較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與政府“二次分配”的社會福利效應。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國內外非營利組織的財稅制度比較和實證分析推出政府對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差別化財稅規(guī)制的理論準則。
關鍵詞: 非營利組織 三次分配 社會福利 財稅規(guī)制

Fiscal and Ta*ation Regulations on the Third Distribution of NPO
——A View Based on Ma*im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bstract: The third distribution function of NPO is a good complementarity to the second distribution function of government. In this paper, we use Cardinal Utilit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Welfare Function to set up a kind of Calculable Social Welfare
……(新文秘網(wǎng)http://jey722.cn省略101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1](Salamon L. M,1995)。
“非營利組織”構成了社會“第三部門”的研究對象。20世紀70年代以來,“第三部門”作為福利國家中政府行動的替代性工具受到了極大重視(Mishra ,1984;Offe,1984;O’Connor,1973),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政府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力度。從各國非營利組織發(fā)展路徑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財政補助的形式直接給與資金或物質支持;二是通過稅收優(yōu)惠或減免的形式間接給與財力支持。但是,各國政府在對本國不同類型非營利組織的財力支持及稅收減免的立法方面卻實施差別對待原則。本文試圖運用經濟學的基數(shù)效用原理和社會福利函數(shù)理論構建“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社會福利優(yōu)化模型”,來分析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對整個社會福利產生的影響,為政府針對不同類型非營利組織實施差別化的財稅激勵與約束規(guī)制提供理論依據(jù)。
二、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
非營利組織既參與社會的生產過程(如:商業(yè)性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又參與社會的再分配過程(如:慈善性非營利組織的募捐活動)。而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它的管理者缺少用以分配利潤的股權或其他控制權憑證。[2]非營利組織雖然并不被禁止從事營利業(yè)務獲取利潤,但是它從根本上禁止將凈利潤分配給與組織的實際控制相聯(lián)的個人,如會員、辦公人員、董事、理事等,其凈利潤只能用于與組織成立的宗旨相關聯(lián)的各種服務活動[ Henry B.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J].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89, No. 5 (Apr., 1980), pp. 842。],如捐贈、救濟、公益活動或福利事業(yè)。從整個社會生產過程看,非營利組織的這些服務內容都屬于社會再分配領域的活動。為了與政府的“二次分配”功能相區(qū)別,一般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再分配活動稱之為“三次分配”。
(一) “政府失靈”與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
目前中西方學者提出了多種關于非營利組織功能的理論假說,如:基于非營利組織服務理念的“志愿者行為說”[3]、基于非營利組織與市場關系的“彌補合約失靈說” ……。其中與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密切相關的是美國經濟學家伯頓·韋斯布羅德(Burton A. Weisbrod,1974)提出的“政府失靈學說”。韋斯布羅德指出消費者個人的需求具有異質性(The Heterogeneity of Quantities Demanded),這會導致個人對于公共品需求的差異。政府組織通過強制性征稅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它所提供產品的種類、數(shù)量和質量均由政治決策過程決定,但政治決策過程趨向于滿足中位選民(media voter)的需求,致使一些成本高而效益低的公共品因受到多數(shù)選民的排斥而無法提供,造成少部分民眾的特殊公共品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從而出現(xiàn)“政府失靈”問題。[4]與政府的供給機制相比,非營利組織更具有靈活性,它能針對特殊_提供多元化的產品或服務。[ Burton A. Weisbrod. 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 M]. New York: Russel Sage .1974.]非營利組織著眼于提高少數(shù)特殊社會_的福利。在“三次分配”過程中,非營利組織必須將凈利潤用于提供與組織宗旨相容的商品或服務。非營利組織能夠提供由于大多數(shù)納稅人不感興趣從而政府部門無法提供的公共品,使個體民眾或小團體的多樣化需求得以滿足。
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與政府部門的“二次分配”功能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數(shù)量取決于政府部門能夠滿足選民多樣需求的程度。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消費者需求的同質性越高,對政府公共品供給的不滿意程度越低,一個社會中非營利組織的數(shù)量相對就越少。相反,民眾對政府運用稅收體系提供的公共品數(shù)量不滿意程度越大,非營利組織的數(shù)量就越多。對于特定的公共品供給,消費者需求的差異度越大,可預計的非營利組織的供給量就越大。
(二)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功能的公平與效率評判
按照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凈利潤的分配)的受益_不同可以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宗旨是為組織以外的某些特殊社會_提供服務,提高這部分社會成員的福利,其提供的服務與組織內部成員利益無關或關聯(lián)度很低,例如慈善組織、希望工程等都屬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ヒ嫘苑菭I利組織是會員制的民間社團,是指由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構成的、以促進會員特定利益為目標的社團,在國外一般稱作利益集團( interest group)。這些利益集團為謀求有利于成員特別是團體會員的利益,對議會、政府以及司法機關施加影響和壓力,從而又稱其為壓力集團,例如行業(yè)商會、協(xié)會或同業(yè)會等。
公益類和互益類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功能在追求“公平性”和“效率性”方面各自存在優(yōu)缺點。首先,從公平的角度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三次分配活動追求的是一種“社會公平”。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對象是組織外部的特殊 ……(未完,全文共15838字,當前僅顯示284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非營利組織“三次分配”的政府財稅規(gu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