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_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lián)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
樅陽縣新安生態(tài)苗木專業(yè)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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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 月24 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吳大根等7人發(fā)起,于 2008 年 5 月4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樅陽縣新安生態(tài)苗木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2.8 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吳大根
本社住所:樅陽縣麒麟鎮(zhèn)新安村村部,郵政編碼:246734 。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_,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科技、業(yè)務、信息服務、推廣苗木新品種,組織苗木生產、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
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96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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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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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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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五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的,在 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十六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ㄒ唬┎宦男谐蓡T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
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ㄈQ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ㄋ模⿲徸h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ㄎ澹⿲徸h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ㄆ撸⿲徸h批準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ò耍Q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ㄊ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ㄊ唬┞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ㄊ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五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本社每年召開2 次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ǘ﹫(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
。ㄈ├硎聲嶙h;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在30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五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ǘ┖炇鸨旧绯蓡T出資證明;
。ㄈ┖炇鹌溉位蛘呓馄副旧缃浝、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聘書;
。ㄋ模┙M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五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一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ǘ┲朴啽旧绨l(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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