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專門社會福利保障體系
二、勞動就業(yè)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標志
三、殘疾人特殊教育和職業(yè)技術培訓是一項標本兼治的重要工作
四、康復與醫(yī)療是殘疾人融入社會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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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弱勢_的現狀研究與社會福利需求探討
**殘疾人聯(lián)合會
習慣上,人們把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稱為社會上需要給予特別扶助的三大弱勢_。2001年2月13日,由民政部批準發(fā)布,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的《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guī)范》,就是由《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guī)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guī)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guī)范》三個文件構成的。而這三大弱勢_中,尤以殘疾人這個弱勢_困難最多,問題最大,矛盾最突出,社會福利狀況最差。亟待理論界的社會學家們重視與思考,以期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并為國家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據聯(lián)合國發(fā)布的消息表明,全世界約有5億多殘疾人,占世界總人口的10%,某些貧困國家和地區(qū),殘疾人的比例甚至高達20%,直接影響到50%人們的生活,不能不引起全世界的極大關注。1982年12月,聯(lián)合國通過了《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我國是其成員國家之一。該綱領明確指出:“其宗旨是讓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并享有平等地位。政府還應當保證,那些因重殘而確實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機會取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組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來協(xié)助政府,可以提出殘疾人的各種需求,可以建議適當的解決辦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服務來輔助政府所進行的各種服務,但最終責任,都要由各國政府來承擔。對所有國家來講,無論其發(fā)展水平如何,這些概念所適用的范疇都是一樣的,也都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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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盲人、高位截癱、偏癱、兩肢以上截肢、重度智力殘疾、重度精神殘疾人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約有一千二百多萬人(這還不包括與社會交往存在嚴重語言障礙,需要國家和社會幫助組織、引導才能工作的600多萬聾啞人)。在這一千多萬重殘人中,約有137萬人因年老、年幼或是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享受到國家撫恤或集體的供養(yǎng)、救濟外,其余則只能依靠家庭、親屬供養(yǎng)、撫養(yǎng)。由于這類殘疾人已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不僅不能進行生產勞動,其生活費用和日常開支完全由家庭負擔外,他們還要負擔沉重的醫(yī)療費用。高位截癱、偏癱、智殘、精神殘疾人還需家庭專人護理。家有一個這樣的殘疾人,全家人都會為他們的生活、醫(yī)療、護理問題憂心忡忡,甚至焦頭爛額、傾家蕩產,永無寧日。其經濟上、精神上的雙重壓力是一般家庭無法承受和難以想象的。然而,國家和社會除了有時給予必要的臨時救濟或減免部分社會負擔外(由于我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殘疾人生活在
農村,當地政府一般對這類重殘人家庭均給予減免水利工日、提留等社會負擔),很少能再給予更大的支持與救助。尤其是生活在城鎮(zhèn)的重殘人,除了極少數特困家庭享受到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外,一般國家和社會均沒有以殘疾人的名義對其給予社會保障,這就使這類殘疾人大部分生活在一種無助、無奈的生活環(huán)境中,也使這類殘疾人家庭中的貧困比例特別高。因此,應當以國家福利為主導,首先保障這類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和基本生活物質,然后才有可能是社會的、家庭的多元福利構成。國家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應當專門為殘疾人建立具體、詳細、可實際操作的殘疾人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或辦法,以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確實很有必要。正如聯(lián)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指出的那樣:“會員國應確保殘疾人有平等機會獲得一切形式的收入,收入保障和社會保障。這一過程應以與該會員國的經濟制度和發(fā)展程度相符的形式進行!
二、勞動就業(yè)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標志
可以說,殘疾人就業(y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社會問題,也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政府都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殘疾人采取多種多樣的勞動就業(yè)保障措施:除了象瑞典、芬蘭等一些北歐的高福利國家,主要采取發(fā)放殘疾金的形式,由政府將殘疾人供養(yǎng)起來以外,還有象美國、英國、日本等采取立法的形式,保證政府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中有一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yè),但更多的國家如前蘇聯(lián)、前南斯拉夫、波蘭等國家,則采取國家投資興辦殘疾人工廠的形式,來解決殘疾人的就業(yè)問題,以緩解政府的
財政壓力。而我國有六千多萬殘疾人,幾乎相當于一個中等國家的人口數量。面對如此龐大的絕對值,限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財力、物力條件,不可能將所有的殘疾人都供養(yǎng)起來。因此,發(fā)揮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潛能,使其自食其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而殘疾人自己也希望同健全人一樣,以平等的姿態(tài)走向社會、融入社會。而勞動就業(yè)就是他們走向社會、融入社會的最好途徑和主要標志。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從立法的高度賦予殘疾人勞動就業(yè)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幫助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guī)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yè)統(tǒng)籌規(guī)劃,為殘疾人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我國從自己的國情出發(fā),積極探索解決殘疾人就業(yè)問題的有效途徑,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據1987年統(tǒng)計,我國16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約為3060萬,占殘疾人總數的59.25%,其中已就業(yè)的達1550萬,占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50.65%,其中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yè)生產的約有1264萬人,占在業(yè)殘疾人總數的81.55%,而全國縣以上城鎮(zhèn)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yè)率為70%,一些大中城市達到90%以上。其中安置在各類社會福利企業(yè)的殘疾人有94萬,安置在其他行業(yè)及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自謀職業(yè)的有178萬。這部分人一般都有穩(wěn)定的收入,充分享受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有的自謀職業(yè)者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勞動,甚至成為富甲一方的皎皎者。但是我們還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殘疾人就業(yè)狀況仍然很不穩(wěn)定,形勢不容樂觀,特別是曾經集中安排在福利企業(yè)就業(yè)的殘疾人。由于殘疾人文化素質、技術素質普遍低下,難以掌握和生產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大多是生產的一些技術含量很底的手工、半手工產品。當初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通過宏觀調控、指令計劃,將福利企業(yè)生產的產、供、銷都包了起來,不存在市場競爭,因而還勉強可以維持下去,但一旦實行市場經濟,福利企業(yè)產品粗放,難以參與競爭的許多固有弱點就暴露出來了!皟(yōu)勝劣汰”的市場經濟法則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也給現有福利企業(yè)很大威脅,許多福利企業(yè)紛紛倒閉、停產或半停產,已是不爭的事實。以某縣為例,1989年底,全縣有41家各類福利企業(yè),安置殘疾人就業(yè)505人,年產值427萬元,利稅32.3萬元,而到2000年底止,全縣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的福利企業(yè)不足5家,年產值不到140萬元,殘疾職工真正上崗工作的僅數10人,絕大多數停產企業(yè)的殘疾職工僅能領取到極 ……(未完,全文共7841字,當前僅顯示275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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