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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論文

發(fā)表時間:2006/6/24 15:24:06
目錄/提綱:……
一、關于法律設立時效的理由
二、關于時效的客體
三、從權利方面對請求權規(guī)定的法理分析
四、關于請求權在程序功能(訴或訴權)上的問題
五、德國、臺灣地區(qū)有關請求權的立法規(guī)定及其存在的悖理缺陷
六、訴訟時效規(guī)定存在的理論和立法缺陷及立法的價值定位
……

  針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起訴,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相應的抗辯,法院能否援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主動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請求進行審查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此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頗有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受案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進行處理,這一規(guī)定和作法招致了很多批評。從該條司法解釋本身規(guī)定來看,理解上并無存在疑義,之所以存在爭議,實質上是對該條立法的價值取向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試就該條規(guī)定借助時效設立的理由、請求權、權利的法學理論以及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理論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以求闡清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疑點,以期拋磚引玉之用。
  一、關于法律設立時效的理由
  權利的行使應受時效的限制,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為何規(guī)定時效?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理由謂:規(guī)定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fā)展。王澤鑒先生總結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現(xiàn)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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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規(guī)范功能上的權利(能)。但更多的功能意義還是體現(xiàn)在實體法的規(guī)范功能上的東西,類似“權利”。但這個問題在理論界,長期以來存在眾說紛紜的局面,我國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民法教科書中一直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一個“勝訴權”作為理論依據(jù),直到現(xiàn)在,其觀點的影響仍然存在著,在司法實踐中,還不時地在一些裁判文書、代理詞中看到“喪失勝訴權”的提法。這個提法實質上是一個非常明顯的、從司法功能或司法程序方面來說帶有一種未審先定的帶有非常明顯的傾向性的概念,并不是一個科學的概念。
  作者認為,我國既然在民法體系中已引進了請求權這一基礎的法學概念,而且在理論界、法律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中都已經實際運用、深入人心,就應該尊重這個基本概念所負載的內容和使用方法,除非證明有更好的概念替代它或者根據(jù)司法實踐證明該概念并不合適我們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因此,在我國民法的立法上,應該明確,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請求權,應該完全擯棄“勝訴權”這一不講科學的概念。請求權是否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下文作者將繼續(xù)深入展開討論。
  三、從權利方面對請求權規(guī)定的法理分析
  權利是大陸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權利的學說也經過法學家們長期反復研究和爭論,德國學者薩維尼和文德賽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說,認為權利是個人意思_活動或個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圍,即意思為權利的基礎(意思說)。耶林繼而認為,此項意思力的賦予旨在滿足特定的利益,即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利益說)。其后,學者結合上述二種觀點,認為權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這是目前對權利這個基本概念通行的學說。這個權利的概念可以說只是一個“開放式概念”或者說是一個“框架概念”。根據(jù)對這個概念的理解,一個有效完整的權利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舉買賣契約為例,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此處的標的物、價款即為“特定利益”。所謂“請求”即為法律之力,這種“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賦予的一種力量,憑借這種力量可以支配標的物、亦可以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請求強制執(zhí)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賦予,其行使須有法律上的依據(jù),非得由當事人恣意行使,否則便構成權利濫用,應該承擔法律上的不利益。根據(jù)以上對大陸法系權利通說的分析,具體說來,特定利益就是權利的內容,涉及到的是指絕對權(物權、人格權、身份權等)和相對權(債權)。而法律之力指的是權利的作用(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因涉及時效,物權、人格權、身份權大多不適用時效的規(guī)定,因此本文討論范圍只限于債權請求權——作者注]。具體到債權來說,法律之力指的就是附屬其上的請求權,這個請求權具有實體法上的功能。根據(jù)《德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請求權一旦形成通常其消滅時效也就開始起算。根據(jù)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對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guī)定。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也即根據(jù)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明確規(guī)定,請求權因不行使經過一定的時效而消滅。
  四、關于請求權在程序功能(訴或訴權)上的問題
  我們首先有必要弄清請求權的來源和作用,以便更進一步討論。前面說過,根據(jù)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請求權可以因債權債務關系、物權關系、親屬關系、或者繼承關系而產生。請求權在民法中是一個涉及到適用面很廣的法律技術上的概念。《德國民法典》所采用的請求權的概念是由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提出的,為的是在這個概念的幫助下使用羅馬法和舊的普通法中的訴權。溫德沙伊德認為,私權利是第一位的,而通過訴訟程序予以實現(xiàn)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訴訟程序的任務在于,當訴訟前就已具有的實體法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爭議時,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這個權利,并使它得以實現(xiàn)。從德國民法的立法傾向來看,其所規(guī)定的請求權主要是從實體法的功能上來考慮的。但是,不論德國法學家們提出的“請求權”概念,還是德國民法典采納的請求權概念,在理論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規(guī)定上都有雙重的意義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說的,請求權在民法中是一個涉及到適用面很廣的法律技術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種實體法上的地位,同時也表明了一種程序上的功能。即它不但在實體法上,同時也在程序上發(fā)揮著作用。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大陸法系的法學家們使用的請求權所指稱的是:請求權表示的是實體法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在司法程序外得到實行,比如,可以通過抵消、可以通過當事人自愿履行、在許多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轉讓和免除。在這個意義上,請求權本身是指一個實體權利,此時也可以說請求 ……(未完,全文共9245字,當前僅顯示252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事訴訟時效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