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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狀況考察報告

發(fā)表時間:2005/4/8 22:08:38
目錄/提綱:……
一、選題與定義
二、方法與路徑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誕生與興衰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在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社會評價與未來命運
一、湖北省市基層法律服務所考察報告
二、四川省市基層法律服務現(xiàn)狀考察
……

  以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
  第一部分理論框架
  一、選題與定義
  一位學者曾經斷言,“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社會的現(xiàn)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xiàn)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興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規(guī)軍”法律服務、投向標準化或目標性司法程序建構的人,也無法否認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的現(xiàn)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鶎由鐣突鶎诱钦麄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guī)定基層法院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轄除法律法令另有規(guī)定以外的所有一審案件)。在司法專業(yè)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xiāng)差異、地區(qū)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符合其經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民事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xiàn)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的回應。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qū),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所轄的區(qū)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代理訴訟、辦理非訟法律事務、調解糾紛、協(xié)助辦理公證和見證、解答法律咨詢,以及幫助書寫法律文書,等等;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xiāng)鎮(zhèn)(街辦)主要為本轄區(qū)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fā)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_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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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暨市場對手即人民調解委員會。
  .考察目的
  對于法律服務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該所設置的時間、數量、根據、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數、人員結構(包括學歷、工作閱歷等)、業(yè)務范圍、案源和收支狀況、工作過程、工作成效、以及他們與其他基層法律服務主體之間的關系等基本情況之外,也重點考察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觀感覺、自我評價以及他們所面臨的困難和處境。
  對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該地區(qū)法律事務所的概況及其在司法局統(tǒng)轄的基層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律師事務所、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對角色,特別是相對于律師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為對整個法律服務體系的統(tǒng)一管理者對于法律事務所現(xiàn)實作用的評價和對其前景的預測和愿望。此外,通過司法局考察該地區(qū)法律服務所的整體生存環(huán)境,包括當地經濟發(fā)展狀況、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傾向、以及該局對法律服務所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對于基層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層司法當事人獲得代理的狀況,包括代理的比率、代理人的身份和專業(yè)水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別是將法律工作者與律師代理水平的比較)、以及法官對于法律工作者_的總體評價和態(tài)度。
  對于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員結構(包括學歷、工作閱歷等)、業(yè)務范圍、服務對象和案源、收支狀況、面臨的困難、以及他們與法律服務所之間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其中包括他們的主觀感覺、評價和愿望。)
  對于當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當事人在面對糾紛、希望獲得法律救濟特別是司法救濟時,如何獲得關于法律服務市場的信息,他們?yōu)楹、通過何種途徑選擇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師,他們對于所獲得的法律服務滿意度如何,等等,從法律服務市場的消費者的角度來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調解委員會只是附帶性的,主要是因為這一機構與基層法律服務所之間存在人員交叉的情況,并且可能在基層法律服務大市場中存在此消彼長或者相輔相成的關系。
 。疾炻窂脚c方法
  介入進路。鑒于中國的國情,在考察對象涉及政府機關(從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層)的社會調查中,合適把握介入被調查對象的切入點是必須權衡的一個因素,一方面,獲得被調查對象的信息幫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關系;另一方面,保證信息的真實和準確性,則需要與被調查者保持適當距離,所借助的私人關系不能與被調查者有利害關系,以免構成對獲取真實信息的干擾和妨礙。為了從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調查對象,我們在不同地區(qū)選擇了不同進路:在地的調查是通過該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縣地的調查是通過該地開發(fā)區(qū)介入的;在縣地的調查是通過檢察院介入的;在地的調查直接是在當地司法研究所幫助下進行的。
  調查的具體方法取決于調查事項的性質、調查的預期目標、以及調查者與被調查對象之間的溝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對象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xiàn)實,這種局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了解,并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信息和附帶信息,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tǒng)、面大和高效率的優(yōu)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采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地文獻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對象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xiàn)實表達和對現(xiàn)實的歷史記載。調查收集的地方文獻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司法局及其隸屬司法局各部門、各單位近三年的年度總結報告;(2)司法局有關管理、規(guī)范基層法律服務部門的內部規(guī)章、文件;(3)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律方面的統(tǒng)計數據和資料等;()當地政府工作報告和地方志。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xiàn)狀,這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并不為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_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為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字的統(tǒng)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復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數據并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數據和根據這類數據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tǒng)計數字都不能成為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的數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fā)掘出真實、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tǒng)計數字(包括司法統(tǒng)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數據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qū)司法局組織的由司法所所長和法律服務所全體成員參加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并啟發(fā)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并且由于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fā)、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于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xiàn)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范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信息,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愿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信息。
  個別訪談。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個案分別訪談,特別是對接受過法律服務的當事人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務所查閱案卷和裁判文書后,按照案件登記表抽樣而獲得當事人聯(lián)系方式,對當事人進行突擊訪問,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為他們有關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意無意的影響而干擾信息的真實性。不過,由于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lián)系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比如勝訴和敗訴的當事人對于法律工作者的評價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個當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幾次官司或同時接觸過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師作為參照來評價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信息只能成為其他信息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于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項目預期的受益對象)進行考察,因而對于項目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實地/參與觀察。百聞不如一見。調查組充分利用實地調查的寶貴時間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實地觀察,從單位的物質設備、辦公條件到人員著裝、談吐等都進入調查者的視野,對基層情況的感性認識極為深刻。無論這些信息能否用言語來表達,在感性上對于我們最終觀點和結論的形成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或者說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們的演繹觀點和結論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鏈條。當讀者看到我們并不經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簡陋破舊的法庭為背景留念拍照時,同一地區(qū)的西裝革履的律師和衣著簡樸的法律工作者之間所形成的對比,也許不用語言說服或理論論證,讀者會得出直觀的結論:取締了法律工作者,誰來為當地的法律消費者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部分全國性文獻調查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誕生與興衰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最早于年底出現(xiàn)在廣東、福建、遼寧等地,主要是面向廣大農民群眾,調解生產經營性糾紛,并從事代書、解答法律咨詢等簡單的法律服務工作。自年以來經司法部、中央書記處都以會議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廣之后,在全國范圍內迅速發(fā)展起來,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廠礦企業(yè)。自年以后,在“鞏固、提高、完善、發(fā)展”的方針指導下,全國基層法律服務所呈急劇上升趨勢。截止年底,全國共有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個,擁有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工作者人,全國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共調解糾紛件,協(xié)助辦理公證件,民事訴訟代理件,非訴訟代理件,擔任基層政府和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家,代寫法律文書件,解答法律咨詢人次,挽回經濟損失萬元,各項業(yè)務比年均有較大幅度增長。年代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等有關文件則將基層法律服務所作為“政法基層組織”之一。
  自年代以來,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開始進入總結、整頓階段,基層法律服務所建設重點轉到了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的新階段。司法部先后頒布的《關于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業(yè)務工作細則》等,確認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近似于律師的廣泛業(yè)務范圍;司法部并統(tǒng)一頒發(fā)《鄉(xiāng)鎮(zhèn)法律工作者證》,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資格 ……(未完,全文共26199字,當前僅顯示471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基層法律服務狀況考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