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認定版權侵權行為的極大困難是如何確定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通過版權法與專利法、商標法立法目的及相關制度設計的對比可以明確原創(chuàng)性的內涵在實務操作中通過對比進行比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對于版權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罪過形式適用我國民法關于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有兩大弊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已成為無法避免的國際趨勢。我國版權轉讓無須登記是著作法上一個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權轉讓登記的合理價值。
關鍵詞版權侵權行為相關問題
中圖分類號D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收稿日期
作者簡介李進一—男四川省渠縣人暨南大學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在版權法中最為復雜。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認定的困難、作品版權的取得不依賴于任何審批手續(xù)、舉證不易等幾個方面。下面筆者就版權行為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早在年美國法院和中國法院便分別在阿爾泰案和李淑賢與王慶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訴賈英華案中開創(chuàng)了對涉嫌版權侵權行為的“三段論侵權認定法”。P“三段論”法就其本質來說是對作品思想表達的原創(chuàng)性的注解和詮釋。其第一步為抽象法指將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盡管各國版權法對作品的創(chuàng)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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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期規(guī)定得足夠短以期能無償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護期屆滿便是社會需求者無償使用作品的開始也是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到版權法保護的開始。也就是說從這一天起著作權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論”的過濾法這一過程表明版權法把版權看作一種私權版權法上保護私有領域的東西而不將公有領域的東西納入其中。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許多程序涉及的“內部功能”和“外部事實”多屬于公有領域這一部分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v觀“三段論侵權認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筆者認為這兩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過程思想也罷外部事實也罷都是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這兩個步驟的工作其實都是把屬于版權法規(guī)定的公有領域的東西劃在版權保護的界限之外。“三段論”的第三步是“對比法”指經過“抽象”與“過濾”之后對比原告作品與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著實質相同的部分這涉及到對作品表達原創(chuàng)性的認定。
作品原創(chuàng)性的英文涵義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應當注意的是原創(chuàng)性僅適用于對作者權的保護而不適用于鄰接權。例如播放是對已有作品的重復版權法盡管對其保護但更多的是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的。英國律師PeterGrover認為要求原創(chuàng)性便破壞了播放組織權的整個基礎。Novelty譯為新穎性是專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項發(fā)明若要取得專利權享受專利法的保護新穎性是其必要條件。原創(chuàng)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不是抄襲的而新穎性要求一項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是新穎的可見新穎性比原創(chuàng)性的要求為高。原創(chuàng)性與新穎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權法與專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設計的不同。版權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動文學藝術的發(fā)展它要求受保護的作品與已有的作品在表達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著差異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個更先進、更優(yōu)秀。版權法關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達的。而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推動技術的發(fā)展它要求某一項發(fā)明必須在原有技術上更進一步對處于原有技術水平的發(fā)明不授予專利權。同時專利法為了節(jié)約技術開發(fā)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術的開發(fā)它賦予專利法以壟斷權即使是同樣先進的獨立開發(fā)的兩個發(fā)明也只授予一個專利權①。既然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權專利法便開創(chuàng)了一套與此相適應的審查和登記公告制度規(guī)定一項發(fā)明者獲此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這種制度為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新穎性打開了方便之門如何認定新穎性其參考系便是專利公報上登記的“已有技術”這個“已有技術”是確定的。而版權法采用自動保護制度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便受版權法保護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包含有新穎性的內容那么作為參考系的已有作品則浩如煙海這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同樣商標法要求的識別性Remarkab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其理由與版權法和專利法的區(qū)別相似。然而這并不說明二者之間沒有交叉與重疊《草案》第條暗設了這種交叉地帶的存在。Uniqueness可譯為惟一性或獨一無二這離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就更遠了因為作品的創(chuàng)造絕大多數都是在公有領域材料的基礎上吸收他人優(yōu)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權法之保護這樣反而會阻礙文學藝術的發(fā)展和交流。惟一性不僅不是版權法對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種表達反而被視為處于公有領域不受版權法保護。這種作品在美國多半列為與“藝術作品”相對的“事實作品”在德國多被列為與“社會科學”相對的“自然科學”作品。
英、美、法、德、日、意等國都在相應的版權法中規(guī)定了對作品原創(chuàng)性的要求但都沒有解釋何為原創(chuàng)性。英國的Denning認為“原創(chuàng)性”一詞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independently完成的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創(chuàng)作技巧、知識、創(chuàng)造性勞動和判斷。作品權是一個人勞動、技巧、投資的產品這些不能為他人盜用。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并非指其構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實。作品的構成元素、事實等屬于公有領域的東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chuàng)作。然而區(qū)別一個作品與另一個作品的差異在于基于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組合在這種組合中體現了作者的技巧、知識、投資和判斷。但是筆者認為單純地依靠作者的知識、技巧、投資、判斷來認定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實際操作意義不大。而且現實生活中的作品繁多為認定而認定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所花費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權法推行的是自動取得保護原則實行不審查主義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比較來認定或許更有價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處于公有領域就推定其有原創(chuàng)性然后通過對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與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確定被訴作品是否有原創(chuàng)性。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盡管不處于公有領域但系抄襲別 ……(未完,全文共6785字,當前僅顯示238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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