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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表時間:2022/9/28 11:24:29
目錄/提綱:……
(一)履行崗位所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獲得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享受合同約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被辭退或者處罰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相關業(yè)務知識的培訓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以一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標準嚴格自我約束,遵紀守法,自覺維護法院形象和利益
(二)遵守本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本院管理
(三)忠于職守,以禮待人,吃苦耐勞,勤懇務實,遵守職業(yè)道德,注重工作效率
(四)愛護、保管、使用好本院配發(fā)和指定管理的各種物資、設備,以院為家,愛護公物,不私拿或損壞公物,不假公濟私
(五)嚴守審判機密,不不為案件說情打招呼、不透露案情等秘密事項
(六)遵守本院所規(guī)定的其他工作紀律
(一)擔任**法院轄區(qū)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法院轄區(qū)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一)不符合《**市**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選任條件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選任條件的
(三)工作失職,徇私舞弊,泄露工作機密,充當訴訟掮客,收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財物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正常工……
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合同制工作人員隊伍,保障各項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省、市有關文件政策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制工作人員,是指與本院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我院工作的人員。
合同制工作人員包括合同制法官助理、合同制書記員、合同制司法警察、合同制駕駛員、合同制食堂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合同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的編制數(shù)以省機構編制綜合管理平臺中編外人員管理系統(tǒng)內錄入的人數(shù)為準。
本院各部門須嚴格執(zhí)行院“三定”人數(shù),政治部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設置機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超編進人。
第四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的工資按《**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編外合同制人員工資待遇標準表》執(zhí)行,政治部按月核定造冊,交綜合辦公室發(fā)放。
第五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為政治部和各用人部門。
政治部對全院合同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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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正當理由不得被辭退或者處罰;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相關業(yè)務知識的培訓;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一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標準嚴格自我約束,遵紀守法,自覺維護法院形象和利益;
(二)遵守本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本院管理;
(三)忠于職守,以禮待人,吃苦耐勞,勤懇務實,遵守職業(yè)道德,注重工作效率;
(四)愛護、保管、使用好本院配發(fā)和指定管理的各種物資、設備,以院為家,愛護公物,不私拿或損壞公物,不假公濟私;
(五)嚴守審判機密,不不為案件說情打招呼、不透露案情等秘密事項;
(六)遵守本院所規(guī)定的其他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師身份或從事與法院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職業(yè)中介輔助服務、鑒定評估等工作的,在簽訂派遣協(xié)議時,該工作人員應主動通過人力資源公司向政治部報告。合同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前述情況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政治部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合同制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一)擔任**法院轄區(qū)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
(二)在**法院轄區(qū)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
第十四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十五條 合同制工作人員工作期間違反勞動合同(派遣協(xié)議)約定情形被解除合同的,未完成工作交接任務擅自離職或離職手續(xù)未辦理完畢,本院將視情況嚴重程度,扣除相應工資、績效獎金,并向新用人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工作期間受到違紀違法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進入個人檔案或通報相關用人單位,嚴重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 政治部于勞動合同(派遣協(xié)議)到期前1個月告知各用人部門及合同制工作人員本人,各用人部門應及時協(xié)助辦理合同制工作人員勞動合同(派遣協(xié)議)終止手續(x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提請人力資源公司解除派遣協(xié)議:
(一)不符合《**市**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選任條件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選任條件的;
(三)工作失職,徇私舞弊,泄露工作機密,充當訴訟掮客,收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財物;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正常工作的,或經政治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不能勝任工作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能勝任工作:
(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兩次以上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3)拒不服從正當工作安排及不如實報告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的;
(4)違反工作操作流程或工作重大失誤嚴重影響法院形象,造成嚴重后果的;
(5)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嚴重違反法院規(guī)章制度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
(1)累計遲到或早退9次,累計曠工3天;
(2)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3)不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或崗位調職決定的;
(4)法院管理制度中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5)其它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
對于上列第(五)(六)項,政治部提前 ……(未完,全文共3811字,當前僅顯示192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合同制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