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點建議
民革黨員、安徽省蕪湖鹽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俞楠反映,我國的法院系統(tǒng)中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體現民主政治的一項現代司法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對完善我國司法制度、加強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現行法院人民陪審員的相關工作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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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員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可以連任一屆。一些陪審員在長達十年陪審生涯中,平均每年陪審十多次,有的甚至數十次,形成一批長期壟斷審判業(yè)務的“陪審專業(yè)戶” ,變成了準“職業(yè)法官”。這與設立陪審員制度時要充分體現社會各階層、各行業(yè)、各時期的普遍代表性原則的初衷不相符。
三是存在履職不當現象。在實踐中,個別人民陪審員常常以各種原因或借口,不去參加審判,或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有陪審之名、無陪審之實,使人民陪審員成為榮譽稱號,浪費了人民陪審員的崗位資源。
建議:
1.做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工作。特別是在換屆時期,通過媒體、網絡、報欄等,大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使廣大群眾了解、支持這一制度,鼓勵更多的人踴躍報名參選,把最合適的人選進人民陪審員隊伍中來。
2.改進選任辦法。除了目前的多由單位或組織推薦啟動報名程序外,提倡和鼓勵個人直接提出報名申請,由單位或組織簽署意見和備案,再經過司法局和法院的考察考試考核等程序,最后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結合本轄區(qū)人口、行業(yè)等特點,合理選任陪審員,優(yōu)化陪審員隊伍結構。如有的城區(qū),商業(yè)繁榮,金融機構林立;有的城區(qū),工業(yè)、加工業(yè)發(fā)達,與此相對應的金融商務、產業(yè)工人等從業(yè)人員相對較多。基層法院在選任人民陪審員時就應該考慮到這方面情況,合理確定行業(yè)人員所占比例。除考慮候選人的背景和法律專業(yè)知識外,更多的考慮其代表性。
3.加強人民陪審員考核、監(jiān)督機制,建立陪審員勸退、淘汰制度。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除了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未完,全文共1314字,當前僅顯示83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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