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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

發(fā)表時間:2013/11/16 16:19:32
目錄/提綱:……
一、人大代表作用發(fā)揮的有利因素
二、影響代表作用發(fā)揮的主客觀矛盾
三、保障和提升代表主體地位、發(fā)揮代表主體作用的對策思考
1、把好入口關,選好代表
2、增強代表意識,當好代表
3、強化保障,服務好代表
4、健全機制,監(jiān)督好代表
……

試論我國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

內容摘要: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神圣職責。他們能否切實行使好職權,履行好義務,發(fā)揮好作用,直接關系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yōu)越性能否充分體現,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能否真正落實,直接關系到國家權力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發(fā)揮。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也為保證代表正確、充分、有效行使職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對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與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權履職、發(fā)揮作用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阻礙人大代表作用發(fā)揮的因素仍有不少,有些問題亟待我們進一步研究探討和盡快解決。
關鍵詞:人大代表 主體地位 主體作用 民主 法治 制度 履職 保障

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實現形式是代議制,即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具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組成議事機構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就是實現民主政治的重要載體。正如美國學者科恩在《論民主》中曾經指出:“民主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有一個社會,它可以在這個社會內進行活動”。①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主需要建立在民主政治條件不斷成熟和完善的這個社會環(huán)境基礎上,而民主政治條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人大代表能否切實發(fā)揮其應有作用,忠實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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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名)
類 別 代表人數 占 比
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 246 8.24%
婦女代表 637 21.33%
專業(yè)技術人員 572 19.22%
黨政領導干部代表 1245 41.81%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2987名)
類 別 代表人數 占 比
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 401 13.42%
婦女代表 699 23.4%
專業(yè)技術人員 610 20.42%
黨政領導干部代表 1042 34.88%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987名,其中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246名,占比8.24%;婦女代表637名,占比21.33%;專業(yè)技術人員572名,占比19.22%;黨政領導干部代表1245名,占比41.81%。婦女代表和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多于十屆,并首次有了3名農民工代表。2013年換屆選舉產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也是2987名,其中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401名,占比13.42%;婦女代表699名,占比23.4%;專業(yè)技術人員610名,占比20.42%;黨政領導干部代表1042名,占比34.88%。與十一屆相比,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提高了5.18個百分點,其中農民工代表數量大幅增加;婦女代表提高了2.1個百分點;專業(yè)技術人員代表提高了1.2個百分點;黨政領導干部代表降低了6.93個百分點。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代表的結構進一步優(yōu)化,素質進一步提高,廣泛性進一步加強。
二、影響代表作用發(fā)揮的主客觀矛盾
1.代表履職的主觀方面因素,直接影響其作用的發(fā)揮。一種表現是代表履職意識不夠強,履職積極性不夠高,對人大代表這一職務認識上存在偏差。有些代表忙于自己本職工作,在閉會期間很少履行職責,致使各地“啞巴代表”、“掛名代表”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有的把代表身份作為榮譽象征,作為拓展個人事業(yè)的平臺,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聞不問。另一種表現是代表履職能力不夠強。有些代表缺乏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學習和研究,對法律賦予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權力不了解、不會用、不敢用;有些代表對現行政策理解不透,對人民群眾的訴求了解不夠,在提議案建議時,不能很好地歸納和反映群眾需要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審議發(fā)言時沒有獨到的見解,履行職責時不能做到有理、有據、依法;有的代表受自身知識結構的限制,缺乏把握全局的能力,提出的議案建議僅局限于本行業(yè)、本地區(qū),可行性不強。
2.政治_及社會環(huán)境等外部客觀因素,約束了代表作用的發(fā)揮。
(1)選舉制度缺乏競爭性,公務人員代表比例過高。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在選舉制度設計上,大部分代表都是政黨提名產生的,也就是說,政黨的權力對人大代表選舉過程的影響與支配較為強大,而民權的力量較為弱小,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代表候選人的來源更多的向所謂“實權部門”和“資本部門”集中。按照民主政治的“分權制衡”原則,政府行政系統、司法系統的官員不應擔任人大代表。但目前我國人大代表的構成中,黨員、干部代表的比例達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工人、農民代表比例只有十分之一,其中還有一些是以農民和工人身份當選的農民企業(yè)家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真正意義上工人、農民代表所占比例還更少。加之大量公務人員代表長期在行政機關工作,受行政化思維影響,常常把他們的工作習慣和思維模式帶到人大工作中來,難以跳出政府層面來為民代言,這就可能導致國家權力機關的決策難以真正表達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訴求。同時,公務人員代表兼具的有國家權力機關監(jiān)督者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被監(jiān)督者的雙重身份,也會使得人大監(jiān)督工作處于失職和尷尬的境地,限制了代表作用的發(fā)揮。
(2)人大內部的權力運作機制存有缺陷,缺乏有真正制約作用的工作抓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日常大量的是監(jiān)督工作,有的地方在監(jiān)督工作中片面強調支持過多,發(fā)揮監(jiān)督促進作用不夠,“一府兩院”習慣于貫徹執(zhí)行黨委和上級的文件規(guī)定,不習慣自覺接受和積極落實人大源自于法理性的監(jiān)督意見;有的地方片面強調開短會,把人民代表大會會期一再壓縮,人大會議議程不規(guī)范、審議走過場等形式化問題仍比較突出。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履職缺乏全面、深入、細致的服務保障工作,對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多是側重于組織與指導,多是要求、安排人大代表去做什么,而對為人大代表履職如何提供服務保障研究較少。有些視察、調研活動多是走馬觀花,形式雷同,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一些視察、調研報告都是工作人員起草,工作人員代表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加之長期以來人大工作中帶有的明顯的等級觀念和慣性思維,閉會期間的常委會會議議程、議題、表決事項等多是以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準,而常委會組成人員又多是曾經擔任過相當行政級別職務的黨政官員或是正在擔任非“一府兩院”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這就使得人大機關的權力實際掌握在少數領導干部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手中,無形中造成了人大常委會委員地位高于 ……(未完,全文共7592字,當前僅顯示266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試論我國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