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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統(tǒng)公平交易執(zhí)法案例分析會案例交流材料(共8篇)

發(fā)表時間:2013/7/26 18:39:05
目錄/提綱:……
一、基本案情
(一)“景芝鎮(zhèn)”系山東景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2010年7月21日注冊
(三)當事人對其使用的“景芝鎮(zhèn)老窖”字樣與“景芝鎮(zhèn)”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無異議
二、爭議
三、分析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一、基本案情
(二)當事人是以“銷售進口酒類香料”為主營業(yè)務的公司
(三)當事人的香料主要銷售給酒廠
(四)芝華士公司從未生產(chǎn)過“芝華士12年威士忌”這種酒
二、爭議
三、問題
一、基本案情
二、定性處罰
三、案件評析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違法事實
(三)、當事人提供了下列批準文件:
三、案件定性
(一)、當事人萊蕪市公共汽車公司應定性為公用企業(yè)
(五)、我們認為:以上理由充分證明當事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案件擬處罰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違法事實
三、案件定性
(一)、當事人萊蕪長運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定性為公用企業(yè)
(二)、當事人所提供的“萊政發(fā)【2010】69號”文件
(四)、我們認為:以上理由充分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案件擬處罰
一、某商業(yè)銀行利用格式合同轉嫁費用,擅自增加附加條件,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一、某商業(yè)銀行是不是共同申請人?
(四)項處罰?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初查情況:
三、處理意見
……
全省工商系統(tǒng)公平交易執(zhí)法案例分析會案例交流材料(共8篇)

涉嫌侵犯“景芝鎮(zhèn)”白酒注冊商標案

濰坊市工商局

2011年1月,我局根據(jù)投訴對濰城區(qū)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涉嫌侵犯“景芝鎮(zhèn)”注冊商標白酒的行為進行調(diào)查。
一、基本案情
(一)“景芝鎮(zhèn)”系山東景芝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2010年7月21日注冊。
(二)當事人倉庫內(nèi)存放有標注“景芝鎮(zhèn)老窖”字樣的桶裝白酒850桶、袋裝白酒4380袋,外包裝箱6970個。生產(chǎn)日期標注為2010年4月25日。倉庫內(nèi)有兩個醒目的大牌子標注“廢品倉庫”。
(三)當事人對其使用的“景芝鎮(zhèn)老窖”字樣與“景芝鎮(zhèn)”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無異議。但辯稱:一是在景芝公司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前生產(chǎn)的;二是沒有銷售,僅作為廢品存放在廢品庫。
(四)執(zhí)法人員未找到證據(jù)證明上述酒是當事人在景芝公司取得“景芝鎮(zhèn)”注冊商標之后生產(chǎn)的,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曾銷售過。
二、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
由于當事人自稱是在景芝公司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前生產(chǎn)的,之后也沒有銷售,僅作為廢品存放在廢品庫,客觀上該倉庫也確實標注為廢品庫。另外執(zhí)法機關沒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在7月份后進行生產(chǎn)和銷售,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因此,不能進行行政處罰。應通過行政建議,建議當事人拆除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第二種意見認為:
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應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處罰。當事人宣稱的4月生產(chǎn),自7月景芝公司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沒有再生產(chǎn)也沒有銷售,存放在廢品庫的情況不符合常理,只可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jù)。
三、分析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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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1122912,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2009年,該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二)當事人是以“銷售進口酒類香料”為主營業(yè)務的公司。其香料從江蘇昆山購進。在公司宣傳冊、網(wǎng)站和業(yè)務員介紹中,均聲稱可用該香料勾兌出“芝華士”香型的酒。對該香料的介紹是:“一個有著204年歷史的威士忌酒廠。從1801年芝華士兄弟調(diào)制出潤滑可口的芝華士12年混合型威士忌,到現(xiàn)在引領中國的文化潮流,一直都處于先鋒地位……濃郁蘇格蘭酒香,用于麥、玉米、谷類烈性酒精的加香。建議用量0.1-0.5%!
(三)當事人的香料主要銷售給酒廠。經(jīng)煙臺工商局協(xié)助調(diào)查,未發(fā)現(xiàn)購買方用該香料制造假冒“芝華士”酒。
(四)芝華士公司從未生產(chǎn)過“芝華士12年威士忌”這種酒。其釀造的“芝華士”酒類產(chǎn)品,也從未加入任何一種類似的香料。
二、爭議
對本案的定性處理,有4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當事人銷售的香料與“芝華士”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飲料”不屬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理由是:“芝華士”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而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是“香料”,該香料應當屬于第30類的“食用香精、香料”。兩者不在同一大類,因此不是類似商品。
第二種意見認為:
當事人銷售的香料與“芝華士”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飲料”屬類似商品,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應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處罰。
依據(jù)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钡谑䲢l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但不是唯一依據(jù),不能僅僅因為香料和含酒精飲料一個是30類一個是33類,就簡單地斷定兩者不屬類似商品。本案中這種香料是專門用于勾兌酒的,其宣傳介紹也引人認為該香料與芝華士酒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即芝華士酒就是用這種特殊香料勾兌而成。因此本案應認定該香料與含酒精飲料屬于類似商品。
第三種意見認為:
兩者雖不屬類似商品,但因為“芝華士”是馳名商標,所以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處罰。
依據(jù)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第四種意見認為:
兩者雖不屬類似商品,但因為“芝華士”是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致使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依據(jù)是:
1、《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jīng)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而且與《商標法實施條例》抵觸,工商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中不予認可。
三、問題
本案的調(diào)查取證,客觀上還不是很全面。撇開證據(jù)方面,對本案定性處理爭議的焦點是兩個法律問題,有必要研究解決:
一是執(zhí)法實踐中,是否應將執(zhí)法人員的主觀成分剔除,僅依據(jù)《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等客觀標準而斷定兩種商品不類似?
執(zhí)法人員中,相當一部分認為:雖然司法解釋規(guī)定,商品類似要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判斷,但那是執(zhí)法人員進行主觀判斷,不權威,有風險;而分類表是唯一的客觀的判斷標準,相比執(zhí)法人員的主觀判斷要權威,因此只要分類表中不是同一類,就不是類似商品。這種觀點應用在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是否恰當?
二是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是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定性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按第五十三條處罰;還是按《商標法》第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處理?
這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秶夜ど绦姓芾砜偩株P于行政機關可否直接適用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商標字〔2004〕第14號)規(guī)定:“……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在辦案時可以參考有關司法解釋,但不宜直接適用司法解釋。”
那么,在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guī)抵觸的情況下,哪 ……(未完,全文共17510字,當前僅顯示314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系統(tǒng)公平交易執(zhí)法案例分析會案例交流材料(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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