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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論文:試述聽證制度

發(fā)表時間:2013/2/23 15:51:22
目錄/提綱:……
一、聽證制度的相關理論
(一)聽證制度的基本含義
(二)聽證的種類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這是根據(jù)聽證程序的繁簡所作的一種分類
(三)我國聽證制度的重要意義
二、目前我國聽證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相關立法滯后
(二)公民參與聽證范圍的局限
(三)沒有健全的聽證主持人制度
三、進一步我國聽證制度的對策和對策
(一)完善程序立法
(二)進一步擴大聽證的適用范圍
(三)完善主持人制度
四、結論
……
試述聽證制度

摘要:聽證,目前已成為各國行政程序法一項共同的且頗具重要意義的制度。我國自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引入聽證程序以來,聽證己成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手段,聽證活動開始逐步走入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之中。從不知聽證到參與聽證,它帶來了公眾參與法制建設的觀念變革。本文結合相關理論,從聽證制度的相關理論、目前我國聽證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完善我國聽證制度的建議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以期促進我國法治社會快速發(fā)展。
關鍵詞:聽證制度 不足 完善


  聽證制度緣于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由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完善,成為社會民主的標志。聽證制度以其獨特的功能打破了兩大法系的局限。目睹了聽證制度給法治社會帶來的變革,大陸法系國家也在其法_家與依法行政理論中建立了這一法律制度。我國也有適合于聽證制度發(fā)展的土壤,并且正在進行一些有益的立法嘗試。
  一、聽證制度的相關理論
(一)聽證制度的基本含義
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程序。聽證的內涵是“聽取對方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利害關系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淵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聽證制度逐漸為立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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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前提條件就是“有法可依”,這里的法即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行_力、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過程中,既要依據(jù)實體法規(guī)定做到合法,又要依據(jù)程序法的規(guī)定遵循一定的辦案規(guī)程。以確保行政機關客觀、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實,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從而使行政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確、公正、合法的基礎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有利于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
實施聽證程序為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直接、公開地參與行政決定的制作的過程提供了機會與可能,可以有效緩解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矛屑,是消除和化解當事人對行政決定潛在的不滿情緒的重要途徑。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現(xiàn)代行政強調公正的同時,也強調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又依賴于機關與行政相對方建立良好的關系。聽證程序提供了這樣一個使雙方充分接觸和了解,積極參與的條件,便于行政相對方理解行政機關所執(zhí)行的法律和政策,為獲得相對方的積極配合創(chuàng)造了條件,從而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第二,通過聽證程序,行政相對方可以獲得與行政機關大致相等的信息,雙方基于相同的事實所做出的結論一般比基于不等的事實得出的結論更容易趨于一致。第三,就行政主體而言,行政程序的確立反映了對立統(tǒng)一的認識規(guī)律,有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zhí)法活動中全面了解問題的實質,避免偏聽偏信,起到兼聽則明的效果。
3、加強了公民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和自我約束的監(jiān)督
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和墮落。在客觀上,隨著行_力的不斷擴張,必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監(jiān)督體系。聽證程序實質上也是一種監(jiān)督程序,主要體現(xiàn)在二個方面:一方面,通過聽證,直接審查行政機關擬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違法或不當。行政機關通過聽證,有機會直接傾聽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質證,通過辯論,還可以了解當事人對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會有什么不同意見。這對于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維護行政機關必要權威的手段,從而促進依法行政,減少爭議,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來說,是一項義務性規(guī)定,必須遵守。有關機關(如上級行政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等)和行政相對人都有權監(jiān)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履行了這一義務。如果應當適應而沒有適用或者沒有依法正確適用聽證程序,都將構成違法程序的錯誤,進而導致行政處罰的無效。
二、目前我國聽證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聽證制度在我國的具體運用與國外對該項制度的運用相對比,其實踐程度還非常落后,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立法滯后
我國行政立法雖然取得了重要成績,但與其它部門法相比仍落后不少。尤其是表現(xiàn)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不僅缺少全國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也很少見單行的專門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即便在現(xiàn)有的一些規(guī)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中,也多是以實體性內容為主的。到目前為止,只有《行政處罰法》、《價格法》、《行政許可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聽證程序。由此可見,我國行政程序立法嚴重不足,而且現(xiàn)有的立法也不太規(guī)范,給聽證制度應用的實現(xiàn)造成了障礙。聽證制度不僅本身需要立法,而且還需要大量的相關制度的法律化和明確化,只有這樣,聽證制度才具備適用的條件,否則,即使有了立法,也不能發(fā)揮其作用。就《行政處罰法》而言,如果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在擬制行政決定時不嚴格按照告知制度告知相對人聽證權利或不履行聽證義務,該聽證規(guī)定仍是一紙空文,也無相關的救濟制度。加強聽證的相關立法,與聽證制度本身的立法一樣具有緊迫性。
(二)公民參與聽證范圍的局限
公民參與聽證范圍的局限,是我國聽證制度當前問題中的最直接的表現(xiàn)。問題表現(xiàn)在:一是聽證活動舉辦的頻率和規(guī)模有限制;二是聽證活動涉及的范圍有局限;三是公民直接參與的局限性。聽證會聽證制度倘若要賦予我國公民便捷的直接政治參與的權利,那么它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大幅度提高舉行聽證會的頻率。同時,各地也應該減少投進同一個聽證會的資源,并將其重新分配。在現(xiàn)階段,一方面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每年能舉行聽證類型和次數(shù)以及規(guī)模都十分有限。這些部門還擁有先天優(yōu)勢去選擇命題召開聽證會,聽證議程設定權的天平無可避免地會倒在政府一方。并且聽證負責人還把大量資源――從人力資源、經濟資源到公關策略――往往分配到少數(shù)“熱點”問題的決策上,根本不可能就每一件單獨的社會、經濟和 ……(未完,全文共6726字,當前僅顯示236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畢業(yè)論文:試述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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