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網(wǎng)>>司法/調研報告/畢業(yè)論文/文教論文/>>正文

司法資源濫用存在的原因與對策

發(fā)表時間:2008/4/12 12:00:31


  司法資源濫用存在的原因與對策
  市場經(jīng)濟是發(fā)達的商品經(jīng)濟,是高度組織化的商品經(jīng)濟,是法制的經(jīng)濟。1就是這樣一種經(jīng)濟,網(wǎng)羅了所有人的生活,把人們的生活帶入日益高節(jié)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會。司法活動無法避免參與其中,市場經(jīng)濟要求司法活動必須跟上市場經(jīng)濟高效運作,符合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司法人才斷層、司法經(jīng)費緊張等等問題又現(xiàn)實的擺在法院面前。在這樣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資源必須得到合理的利用。但要嚴格定義司法資源是什么,是一件困難的事,至少可以得出,司法資源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它應包括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和與司法活動相關財政保障資源。從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資源,必須有司法人員人力資源與財政資源的耗損。司法資源具有資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無限支取。濫用《現(xiàn)在漢語詞典》解釋為胡亂地或過度地使用。因為司法資源的稀缺性,探討司法資源的濫用才有意義。
  司法資源濫用具體表現(xiàn)為,1、在沒有通過其他糾紛解決前,直接選擇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動具有最終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徑之前,社會應有其他途徑解決,司法是最終無可奈何的選擇,在行政訴訟表現(xiàn)為,可先行復議,不經(jīng)復議起訴,民事訴訟表現(xiàn)小額訴訟增加,當事人不經(jīng)調解、協(xié)商途徑等等;2、非法院主管案件,訴諸法院,在行政訴
……(新文秘網(wǎng)http://jey722.cn省略85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他法官判決書,將自己對法律理解和處理意見帶入其他法官之中,法律如此博大,不同觀點為常事,正如卡多佐所言“我們也許會盡我們的之所愿地努力地客觀地理解事物,即使如此,我們卻永遠不可能用任何他人的眼睛來理解這些事物!5同案同判只不過是烏托邦式理想,永遠不可實現(xiàn),如此點評判決書,給敗訴當事人一絲希望,更多給了是當事人對司法的失望,寄希望于遇見賢人或包青天式的法官,所以上訪纏訴不斷,司法最終裁量權在這些法官和法律人眼中并未形成,法官沒有正確的法律信仰,又如何能要求百姓尊重司法權威,所以肖揚院長最近幾年關注司法權威的構建正是抓住了法院主要矛盾。
  三是訴訟制度設置不合理。1、司法資源是有成本的,正因為如此國家要收取訴訟費,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1)、避免當事人濫用司法資源,司法機關的設立是為全社會而設立,司法資源是全社會的資源,任何人利用這種資源都應支付一定的成本,訴訟需要慎重,畢竟是有成本;2)、減少當事人被訴的風險,與濫訴相對的,就是被別人訴的可能性降低。以上兩點體現(xiàn)了息訴的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最終裁量性,當事人只有先通過其它途徑解決糾紛,才是最為經(jīng)濟的,司法途徑永遠不會是最經(jīng)濟的解決糾紛的途徑,訴訟不會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只有在沒有其它途徑可選擇時,才應考慮的。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大有提倡小額訴訟之意,小額訴訟收費的降低僅是當事人訴訟成本的降低問題嗎?可沒看到司法成本增加必然,社會為此付出更多人力財力,在行政訴訟中需要很高成本的投入,過多考慮相對人利益,造成了原告低成本,行政主體行政執(zhí)法成本增加,司法資源高投入的訴訟,民法公法化、商法公法化等諸多原因,現(xiàn)階段民事行政交織在一起的訴訟日益增多,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訴訟中,原告進入訴訟的低門檻,就意味著訴訟地位不僅高于被告,也高于平等主體的第三人,行政訴訟主體地位不對等,行政訴訟不僅沒有成為真正需要解決問題當事人的正當途徑,反而成為那些不需要人的充分利用起來,或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民事糾紛主要途徑,可以提高勝訴的幾率和訴訟費用風險。新收費辦法低保戶等訴訟費用無條件免收,權利不加限制,沒有約束的權利都容易被濫用,不管是公權力還是私權力都是如此,如某法院一年受理某低保戶案件僅行政訴訟案件8件,上訴6件,法官疲于應付,至少我們應重新審視新的訴訟收費辦法真的合理。2、執(zhí)行難問題,執(zhí)行難是一個社會問題,一個社會誠信和法院誠信的問題,應本文所探討的是司法資源問題,故僅局限于濫用一詞談執(zhí)行難,難執(zhí)行案件無終了時,無非三種原因,一是有執(zhí)行能力,被執(zhí)行人不執(zhí)行,二是無執(zhí)行能力要繼續(xù)執(zhí)行,三是有執(zhí)行能力,因各種原因法院不執(zhí)行。正確區(qū)分執(zhí)行是真難與假難的問題,對于第二種情形而言,就不應列為執(zhí)行難,市場和民事活動本身的特點,司法活動不能代替民商風險,法律應將此類案件提供其他途徑,如破產(chǎn),限制高消費,申報財產(chǎn)等等制度,對于第一類和第三類就是社會誠信和法院的誠信問題。3、檢察院的民行抗訴和法院主動再審問題,申請再審案件輕易發(fā)動,對司法最終裁量權最具威脅的不是當事人,而正是法院和檢察院的杰作,審理一案,反復再審,動用了全院的法官全院的書記員,基層法院常有發(fā)生,判決如此不穩(wěn)定,公正與不公正,已經(jīng)無所謂了,沒有了權威,公正還在嗎?司法權威早已不復存在,我們不承認法官的認識有限,不能容忍法官的_裁量權,法官與法官,法官與檢察官之間必須高度統(tǒng)一,同案同判,電腦量刑等深得“民心”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閃亮登場,法治的理念卻又退了一大步。正如卡多佐所說:“它也許并非某一時刻都接受的同一個原則,也并非某個法官在所有時刻都接受的同一個原則!6不管我們是否承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然要有法官個人獨特的判斷因素融于法官的判決之中。
  二、解決司法資源濫用的對策,
  1、法律宣傳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模式簡單,讓百姓所能看到的生硬機械的法條,法律給百姓的感覺仍是深不可測,法國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體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傳,法制宣傳必然是蒼白無力。物權法的制定,引起全社會百姓關注這部法律,但同時我們看到物權法出臺,重慶最牛的釘子戶拆遷案又進社會的視野,如何正確引導社會看待權利觀,正是我們法律所要做的。法治的社會一定是普遍寬容與理性的社會,一個斤斤計較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誠信普遍缺失的社會,至少寬容與理性傳統(tǒng)道德觀的缺失的社會,不可能發(fā)展法治社會,無訴傳統(tǒng)需要我們重新審視,法治社會應是一個多途徑解決社會各類糾紛的社會, ……(未完,全文共4727字,當前僅顯示238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資源濫用存在的原因與對策》
文章搜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