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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警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的幾點思考

發(fā)表時間:2007/12/8 19:57:43
目錄/提綱:……
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具有履行職責的法定權力
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時而逃避對其法定職責的履行
一、有關“職責范圍”的思考
二、有關“緊急情況”的思考
三、有關“應當履行職責”的思考
……

  
  對民警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的幾點思考
  [摘要] 《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但是對于“職責范圍”、“緊急情況”、“履行職責”的標準界定,法律中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以致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模糊的認識。這些標準的準確界定關系到人民警察是否承擔責任的重大的問題,因此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 人民警察 非工作時間 履行職務
  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擔負著維護國j-a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_與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任。這一職業(yè)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執(zhí)行任務或非執(zhí)行任務期間,也不管是在工作時間或非工作時間,只要遇到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都應當履行職責。對此,《人民警察法》第19條作出了以下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這一規(guī)定的內容說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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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具體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有履行的義務。這種過細的劃分,會導致交警只管交通的緊急情況、消防警察只顧有關消防的緊急情況,勢必不利于社會治安的維護和執(zhí)法目的的實現(xiàn)。另一種是認為這里的“職責范圍不是各警種的具體職責范圍,而是指所有人民警察的職責范圍”。 該觀點的依據(jù)是《警察法》第6條的規(guī)定,共14項職責,涉及治安、監(jiān)獄、交通、消防等各個方面。
  筆者認為,對于“職責范圍”應作廣義的理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緊急情況,只要屬于這14項職責中的一種,就應該履行職責,否則就應承擔不作為的責任。這樣更有利于促進人民警察盡職盡責,防止失職行為,防止推卸責任和互相扯皮。但是,如果不屬于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人民警察一般不得非法干預,否則就會造成警察權力的濫用,就是越權執(zhí)法。此外,要防止個別警察借助于履行職責的特殊身份,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牟取私利。
  二、有關“緊急情況”的思考
  面對緊急情況,社會道德尚且不允許一般公民逃避,更何況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人民警察呢?《人民警察法》也正是基于這種“緊急情況”,將社會道德對一般公民的要求,上升為對人民警察的法律規(guī)定。雖然一般公民的逃避行為可以引起社會道德的譴責和社會輿論的批評,但對其具有職責的人民警察在此時的“不作為”將會導致瀆職或失職的法律責任的承擔!熬o急情況”的認定是《人民警察法》第19條的核心所在,人民警察遇到的情況是否屬于“緊急情況”直接關系到應否采取作為的形式履行其職責,這也關系到判定人民警察拒絕行為是否屬于不作為的問題。事件的發(fā)展過程是持續(xù)的,而人的主觀判斷又各有差異,因此對于“緊急情況”與“非緊急情況”的界限是很難明確劃定的。 但是,這個問題又是現(xiàn)實中我們不得不面對,不得不去解決的。那么我們可否確定出一個“大眾認可”的相對合理的參照標準呢?
  筆者認為,要判定是否屬于“緊急情況”至少應具備以下三個特點:第一,突發(fā)性,即事件的發(fā)生具有時間上的突發(fā)性和偶然性,根本無法預見。當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時,如果當時沒有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則非工作時間的警察就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處理緊急事件;第二,急迫性,人民警察面臨的情況是重大急迫的,來不及通知或無法通知正在執(zhí)行任務的警察。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按照屬地原則,應由發(fā)生地的人民警察管轄,但事件突然發(fā)生,來不及或無法通知當?shù)厝嗣窬斓綀,這時非執(zhí)行任務的的人民警察必須快速地做出反應,如不及時處置將會產生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失;第三,威脅性,無論緊急情況是暴力犯罪還是治安事件,都對國j-a全、公共秩序或公民的生命財產產生威脅,這要求人民警察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以控制事態(tài),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具體來說是指緊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緊急抓獲逃離現(xiàn)場的違法犯罪分子或通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緊急搶救公民的生命安全;緊急搶救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安全;緊急維護刑事an件或治安行政案件的現(xiàn)場秩序等。
  三、有關“應當履行職責”的思考
  《人民警察法》中的“應當履行職責”是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人民警察必須履行職責。這一規(guī)定讓人民警察具備了為人民服務的充分條件,但同時也將人民警察置于普通公務員所難以達到的職業(yè)境界!度嗣窬旆ā分宰鞒鲞@一規(guī)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國當前社會環(huán)境決定了人民警察必須隨時履行自己的職責。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的攻堅階段,隨著我國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經濟_的不斷完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會和個人利益的重新調整,而社會經濟的整體發(fā)展不可能保證每個人都獲得收益,甚至還會損害個別人的利益,這必然導致各種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需要人民警察無論何時何地,都要主動履行職責,及時地處理各種突發(fā)事件,以免事態(tài)擴大造成更大的損失。第二,人民警察法賦予人民警察的神圣職責要求人民警察必須 ……(未完,全文共4023字,當前僅顯示203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民警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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