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分配案件調研報告
關于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案件主體問題的調研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案件的數(shù)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于現(xiàn)行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糾紛處理機制的特殊性以及立
法的滯后性,導致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訴訟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難度,盡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中對涉及
農(nóng)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的問題作出相關的解釋,但面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涌現(xiàn)出來的土地補償糾紛,第一線從事民事審判的審判人員還是感到難于處理,尤其在補償主體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一、土地補償分配案件特點
1、涉及人員多。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多,有時涉及幾十人,有時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幾個人。這種案件處理不好是經(jīng)常引起村民集體上訪的導火線,因此處理好土地補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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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土地維持生存的農(nóng)民更加注重土地補償分配的多少,村小組一般是爭議案件的被告方,對于土地補償款項的分配來說,參加分配的主體越少,分配人員的人分得的土地補償款就越多,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是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負責人,多數(shù)是小組長,在村民小組的利益與原告利益沖突時,選擇不出庭,導致缺席的判決多。
4、糾紛原因單一。這類案件發(fā)生的原因,一般情況多是由于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項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給一小部分村民而引發(fā)糾紛。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村民小組認為戶口新遷入或者新生入戶或已經(jīng)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認為這些人對村民小組貢獻較少不分給土地補償款,從而引起糾紛。
二、賠償分配主體爭議問題
實踐中,土地補償分配主體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糾紛雙方對此爭議相當大,主要表現(xiàn)在:
1、強調戶口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數(shù)是出嫁女戶籍還在原籍,其認為其本人的戶口尚在村民小組,沒有遷移,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強調村民的觀點。持這一觀點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組一方認為,雖然出嫁女戶籍在原籍,但其已經(jīng)不具備村民條件,不能以戶口為由申請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另一種情況是入贅男子,其戶口雖然遷入本村,但其屬新入戶本組,未能與其他村民一樣承擔以前相關的費用,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
三、案件處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對于這種情況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強烈。審判中,被告一方經(jīng)常以村民小組自治為由,強調村民小組有權決定本小組對集體所有財產(chǎn)的分配,這一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婦女
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應當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的補償?shù)臋嗬,對于被告的主張,實踐中,一般均不給予支持,基本上均敗訴。
2、入贅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作為被告一方,經(jīng)常以村民小組通過了村規(guī)民約,村規(guī)民約經(jīng)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過,而且村規(guī)民約已經(jīng)生效為由,拒絕分配給入贅男子土地分配補償款。但該約定是必須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的,否則,這種約定是對村民自治的濫用。實踐中,關于入贅男子能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問題,多數(shù)法院認為,村規(guī)民約或者村民小組的分配方案,違反了憲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與法律規(guī)定相沖突的條款無效,入贅男子也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被告一方認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剛出生就要求分配補償費,顯得不公平。實踐中,我們認為,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新兒從出生時就是該村的一分子,就應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農(nóng)民賴以生存 ……(未完,全文共2444字,當前僅顯示155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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