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fā)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
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qū)域性、行業(yè)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三、創(chuàng)新發(fā)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指導管理水平
二是加強司法所建設,增強指導管理力量
三是加強培訓,為適應人民調解改革做好素質上的儲備
四是加強規(guī)范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
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
……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xié)商性、過程相對b_m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_,促進經濟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xiàn),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fā)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實現(xiàn)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如何進一步發(fā)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huán)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我們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現(xiàn)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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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xiàn)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guī)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
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qū)域性、行業(yè)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ǘ┱{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guī)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度嗣裾{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guī)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qū))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qū))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qū))干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干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yè)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shù)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guī)定但執(zhí)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guī)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fā)現(xiàn),絕大多數(shù)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qū))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shù)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了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guī)范化建設,構筑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愿,紙上談兵。
(四)業(yè)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chuàng)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fā)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fā)生后,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未完,全文共5120字,當前僅顯示17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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