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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層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辦法

發(fā)表時間:2006/8/13 11:37:22
目錄/提綱:……
(一)落實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長負責制情況
(二)工商所法制員的配備情況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況
(五)對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監(jiān)督管理等各種行政行為依法進行監(jiān)督情況
(六)對本單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初審)、組織聽證情況
(七)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及賠償案件情況
(八)組織法制教育培訓和普法宣傳情況
(九)其他應當考核的法制工作
(二)業(yè)務素質高,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理論水平和實際開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熱愛法制工作,忠實履行職責,勇于開拓創(chuàng)新,工作成績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者被一票否決的情況
(五)廉潔自律,沒有違犯黨紀、政紀現(xiàn)象
(六)在所內任法制員滿一年
(七)所在工商所法制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先進
(一)落實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長負責制情況
(二)工商所法制員的配備情況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況
(五)對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監(jiān)督管理等各種行政行為依法進行監(jiān)督情況
(六)對本單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初審)、組織聽證情況
(七)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訴訟及賠償案件情況
(八)組織法制教育培訓和普法宣傳情況
(九)其他應當考核的法制工作
(二)業(yè)務素質高,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理論水平和實際開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熱愛法制工作,忠實履行職責,勇于開拓創(chuàng)新,工作成績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現(xiàn)重大失……

  **市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商所法制建設,依法規(guī)范工商所監(jiān)管執(zhí)法工作,根據(j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和《山東省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屬分局,下同)設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條對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實事求是和綜合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對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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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ど趟ㄖ茊T的配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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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鋵嵭姓䦂(zhí)法責任制,對執(zhí)法人員進行執(zhí)法評議考核,實施執(zhí)法過錯責
……(新文秘網(wǎng)http://jey722.cn省略53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開拓創(chuàng)新,工作成績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者被一票否決的情況;
 。ㄎ澹┝疂嵶月桑瑳]有違犯黨紀、政紀現(xiàn)象;
 。┰谒鶅热畏ㄖ茊T滿一年;
 。ㄆ撸┧诠ど趟ㄖ乒ぷ髟谀甓瓤己酥斜辉u為先進。
  第九條縣、分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和優(yōu)秀法制員評選的具體標準和考核、評選方法,并報市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條經(jīng)縣、分局考核被評為先進的單位和評選出的優(yōu)秀法制員,由縣、分局予以表彰,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分局制定。
  第十一條市局每年開展一次全系統(tǒng)工商所法制工作先進單位和優(yōu)秀法制員評選活動,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局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商所法制建設,依法規(guī)范工商所監(jiān)管執(zhí)法工作,根據(j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和《山東省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屬分局,下同)設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條對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實事求是和綜合考核的原則。
  第四條對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內容:
 。ㄒ唬┞鋵嵎ㄖ乒ぷ骱鸵婪ㄐ姓L負責制情況;
 。ǘ┕ど趟ㄖ茊T的配備情況;
 。ㄈ┕ど趟ㄖ乒ぷ髦贫冉⑶闆r;
  (四)落實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對執(zhí)法人員進行執(zhí)法評議考核,實施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五)對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監(jiān)督管理等各種行政行為依法進行監(jiān)督情況;
 。⿲Ρ締挝恍姓幜P案件進行核審(初審)、組織聽證情況;
 。ㄆ撸﹨⑴c辦理行政復議、訴訟及賠償案件情況;
 。ò耍┙M織法制教育培訓和普法宣傳情況;
 。ň牛┢渌麘斂己说姆ㄖ乒ぷ。
  第五條各縣、分局法制機構對工商所法制工作應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納入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圍。
  第六條縣、分局對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進、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考核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在本系統(tǒng)公布。
  第七條實行“法制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對該所及所內人員樹優(yōu)、評先。
  第八條結合對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開展優(yōu)秀法制員評選活動。對工商所優(yōu)秀法制員的評選,由縣、分局負責,具體由法制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優(yōu)秀法制員每年評選一次。
  優(yōu)秀法制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嗡刭|強,能夠認真學習馬列主義、_思想、_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業(yè)務素質高,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理論水平和實際開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ㄈ釔鄯ㄖ乒ぷ,忠實履行職 ……(未完,全文共2351字,當前僅顯示149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基層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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