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黨員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增強廣大黨員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使出現(xiàn)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制定本制度。
2、談話誡勉是對黨員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黨紀政紀最低處分標準的,由黨組織直接找本人談話,指出問題,告誡勸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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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夠不上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立案查處或紀律處分的。
(2)經考察和民主評議,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票較高,群眾意見較大,反映問題較多的。
(3)年終政績考核較差的。
(4)黨組織內部鬧不團結或黨員之間鬧矛盾應承擔主要責任的。
(5)因工作失職或決策不利,造成較大損失的。
(6)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談話誡勉的。
4、對黨員實施談話,按照黨員組織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區(qū)委領導、紀檢部門、組織部門或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采取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對談話對象進行談話時,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并進行幫助教育。
5、被談話誡勉的黨員要在一周內,向黨組織寫出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及改進措施的書面報告。誡勉期一般為半年。誡勉期內,黨組織要定期了解被誡勉黨員的情況,認真做好幫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誡勉期滿后,被誡勉黨員要寫出思想和工作情況
總結報告,報所在黨組織。
6、黨員在誡勉期間改正和表現(xiàn)好的,解除誡勉;對仍不能改正錯誤,思想、工作表現(xiàn)沒有好轉的,視情況延長誡勉期限,延長誡勉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對仍無明顯改進或又出現(xiàn)新的問題的,經研究給予降免除黨內職務處理或建議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7、黨員要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談話;被談話誡勉的黨員要在黨組織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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