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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

發(fā)表時間:2023/12/27 12:23:51
目錄/提綱:……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年滿二十八周歲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體健康,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j-a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執(zhí)業(y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
(四)仲裁員、公證員和中介機構人員
(五)法、檢、公、司等部門的退休人員
(六)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的人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四)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五)因違紀違法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調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不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
(一)年滿七十周歲的
(二)因疾病、傷殘等身體原因難以履行陪審職責的
(三)因職業(yè)、生活等其他原因導致履行陪審職責存在明顯困難的
(一)隨機抽選
(二)資格審查和綜合考察
(三)確定候選人
(四)確定人選
(五)人大任命
(一)單位推薦
(二)資格審查和綜合考察、確定候選人、確定人選、人大任命的程序與隨機抽選方式相同
(一)擔任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職務的
(二)出現(xiàn)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
(三)有本……
縣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選任和管理工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管理工作,由本院院黨組會同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
人民陪審員選任和管理工作由本院政治部負責。

第二章 選任和免職
第四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年滿二十八周歲;
(四)品行
……(新文秘網http://www.jey722.cn省略60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由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提出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意見,一般應為本院法官員額數(shù)3倍以上。
第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采取“隨機抽取為主,單位推薦為輔”的選任方式。隨機抽取方式選任不低于陪審員名額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本院政治部應當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告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選人方式、程序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以隨機抽選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的程序為:
(一)隨機抽選。根據(j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的轄區(qū)選民名單,在符合人民陪審員任職條件且有固定聯(lián)系方式的選民名單中隨機抽選,聯(lián)系被抽選的選民,征求其是否愿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確定備選對象,備選對象應不少于擬選任陪審員名額的4倍。同時,應當要求備選對象提供身份證、學歷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和《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
(二)資格審查和綜合考察。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備選對象,按照選任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并從政治素養(yǎng)、道德品質、心理素質、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行為舉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必要時,可到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
(三)確定候選人。與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jù)資格審查、綜合考察情況及構成比例要求,確定陪審員名額2倍的備選對象為候選人,并制作候選人名冊。
(四)確定人選。與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按擬選任陪審員名額數(shù)隨機抽選候選人,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任職資格審核后,確定為人民陪審員人選。
(五)人大任命。由本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并提交提請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議案、資格審查和綜合考察材料、上一級人民法院任職資格審核材料、《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以單位推薦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的程序為:
(一)單位推薦。根據(jù)審判工作需要,向轄區(qū)內的相關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學校、醫(yī)院、科研院所等發(fā)放選任通知,由單位推薦符合選任條件的人員。
(二)資格審查和綜合考察、確定候選人、確定人選、人大任命的程序與隨機抽選方式相同。
第十五條 經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及時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將名單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并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應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fā)《人民陪審員工作證》。
《人民陪審員工作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印制、填發(fā)。
第十七條 經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由本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guī)定(試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經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簽訂《廉政承諾書》和《b_m承諾書》。
第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
人民陪審員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期間,也可以適時增補人民陪審員,增補程序參照選任 ……(未完,全文共3361字,當前僅顯示169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