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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被撤換,法律有沒有轍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3:28

今年,北京市一名村干部因被鎮(zhèn)里非法停職,將鎮(zhèn)政府告上法庭,但法院裁定:此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起訴。此事引起了法學專家和社會廣泛關注,如何保護村民民主自治權利是當前亟須解決的一個新問題。
  村主任被停職討說法被駁回
  
  出北京城往西南行約公里,就來到了惠南莊小村,村南蜿蜒的拒馬河水悄然東流。最近幾年,惠南莊很不平靜。年,惠南莊舉行村委會換屆選舉,激烈角逐之后,村民王華當選為村主任。**年月日,北京市房山區(qū)大石窩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在惠南莊宣布:停止村主任王華的工作!一同被停止工作的還有兩名村委會委員。
  
  王華認為這一決定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guī)定,多次向鎮(zhèn)里和上級部門反映問題但沒有結果。**年月日,王華以“大石窩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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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而現(xiàn)實的法律問題。月日,一直對“三農”問題比較關注的《鄉(xiāng)鎮(zhèn)論壇》雜志社在北京舉辦了“村委會干部被非法撤換法律援助問題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的法學專家參加了研討。
  
  村民自治關乎我國的民主進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認為,村干部被非法撤換不僅侵犯了村干部的合法權益,而且憲法賦予選民的選舉權也被非法剝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宏昌認為,村干部被非法撤換實際上是我國的基層民主和政府權力之間的博弈。在博弈的過程中由于政府比較強大,老百姓處于弱勢,所以政府總想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對村委會選舉施加控制。
  
  詹成付說,撤換暴露出農村權力結構背后的利益之爭,其爭奪的核心涉及到讓少數人當家做主還是讓村民當家做主的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梁家峰博士說,非法撤換村委會干部,涉及到一個觀念——權大于法,同時也反映了官員的法治觀念和意識相當淡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說:對于法律的解釋在有利于權利救濟的時候就要作擴張的解釋,不利于權利救濟的時候就要作縮小的解釋,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將公民的政治權利納入保護范圍,有利于推進我國的民主進程。
  
  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說,司法機關作為監(jiān)督行政機關合法行政,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部門,應當是老百姓講道理的地方,何必把老百姓卡在法律大門的外面呢?起訴權不等于勝訴權,起訴不一定有道理,也不一定勝訴,但是我們不能剝奪他們的起訴權利,F(xiàn)在農村有億農民,能否真正保障村民自治,是一個涉及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問題。
  
  保障村民自治的法律機制欠缺
  
  雖然村民自治關乎我國的民主進程,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實現(xiàn)村民自治的法律機制還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在村民的自治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能否獲得司法救濟,這也是王華一案帶給法學界的一個新課題。
  
  楊建順說,因為我國的立法不完善,比較模糊,造成了法官們不能很好地把握和適用法律。因此,我們不能一味地責備法官,而應著重探討如何去解決問題,從立法和法律解釋方面堵住法律的漏洞。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梁家峰博士說,《行政訴訟法》立法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fā)展狀況和現(xiàn)在差異很大,當時不可能把很多內容都包括進去。法律相對于社會生活有一定的滯后性,社會在前進,法律也需要變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通過立法予以調整。
  
  “我們的法律如果規(guī)定得好的話,就沒有這幺多的麻煩!苯靼舱f,在這一方面至少存在界限不明確、規(guī)定不合理、該規(guī)定的沒有規(guī)定等三個方面的問題。姜明安進一步分析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規(guī)定了一些禁止性條款,但沒有關于法律救濟的規(guī)定,即沒有規(guī)定如果違反了該禁止性規(guī)定怎幺辦。因此,這些規(guī)定,就像扎一個稻草人嚇唬麻雀,有幾次麻雀來了一看沒有什幺事,它就會照樣偷吃糧食。沒有法律救濟就像畫餅充饑!如果《行政復議法》明確規(guī)定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那就沒有這幺多扯皮事了。遺憾的是,它很含糊地用了“合法權益”四個字,在另外兩個地方用的又是人身權和財產權。這樣,“合法權益”到底包不包括民主權利就很模糊了。此外,《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
  
  詹成付認為,從黨紀和政紀方面限制非法撤換村干部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個 ……(未完,全文共3501字,當前僅顯示176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主任被撤換,法律有沒有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