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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教案(第二章保險合同)

發(fā)表時間:2013/11/18 10:08:41
目錄/提綱:……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人
(二)投保人
(三)被保險人
(四)受益人
(五)保險代理人
(六)保險經(jīng)紀人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財產(chǎn)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二)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三)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
(四)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五)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六)足額、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及要件
二、保險利益的種類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保險利益的移轉——隨著保險標的的繼承或轉讓而隨之轉移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投保人要約(投保)
(二)保險人承諾(承保)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三、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法第13條)
(二)保險合同有效認定
(三)保險合同無效——實踐中較少認定為無效的保險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濟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保險合同的條款
(一)基本條款(法第18條)
(二)特約條款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

保險法教案(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二章 保險合同

基本要求:
1. 了解保險合同的定義、特征和種類
2. 熟悉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
3. 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教學重點::
1. 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
2.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3. 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教學方式:理論教學、實踐教學
本章課時:6課時(理論教學4課時、實踐教學2課時)
教學內(nèi)容:

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定義(法第10條)(P78):
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含義:
  1. 性質(zhì):特種合同
 2. 主體:投保人和保險人
 3. 內(nèi)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詳細定義參見法第2條)
保險法第2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1. 危險移受合同 (保障性合同)
2. 特殊雙務有償合同 ∧ 單務無償
3. 最大誠信合同
4. 射幸合同 ∧ 交換
5. 諾成合同 ∧ 實踐
6. 附合合同 ∧ 議商--疑義解釋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人
【保險人】(概念)
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法第10條)
法律特征:
1. 是保險合同當事人。
2. 必須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許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組織。
 3. 是保險基金的組織、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概念)
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法第10條)
法律特征:
 1. 是保險合同當事人。
 2. 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8周歲)。
 3. 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法第12條)
 4. 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三)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概念)
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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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體形式也不同
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而保險經(jīng)紀人只能是單位,不能為個人。保險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而保險經(jīng)紀機構的組織形式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為合伙組織。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財產(chǎn)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二)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三)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
(四)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五)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六)足額、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種類
序 分類標準 保險合同分類
一 保險標的性質(zhì) 財產(chǎn)保險 人身保險
二 保險人擔責次序 原保險 再保險
三 保險人數(shù)量 單保險 復保險
四 保險人義務性質(zhì) 補償性 給付性
五 保險價值是否確定 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
六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 足額 不足額 超額

第二節(jié) 保險利益(司考?迹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及要件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法第12條)
(二)保險利益的要件
1.須為適法性利益
2.須為確定性利益
3.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須為經(jīng)濟性利益(可用貨幣衡量),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須為法定關系
二、保險利益的種類
(一)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種類——未明確規(guī)定
1.積極保險利益:財產(chǎn)權利(如物權、債權、占有等)
2.消極保險利益:賠償責任
(二)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種類——列舉式規(guī)定
1.人身上之經(jīng)濟利益
2.法定關系
3.被保險人同意
財產(chǎn)保險: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人身保險: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ㄒ唬┍救;
 。ǘ┡渑肌⒆优⒏改;
 。ㄈ┣绊椧酝馀c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三、保險利益的移轉——隨著保險標的的繼承或轉讓而隨之轉移
1.繼承——未明確規(guī)定
 財產(chǎn)保險中,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利益轉移給繼承人;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轉移問題
2.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或以批單作為生效要件,須書面通知保險人,但未經(jīng)通知的,保險人只是對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的保險事故免責,而非對整個保險事故免責。
 法第49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可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案例01】
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承租中國瑞其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一座樓房經(jīng)營,為預防經(jīng)營風險,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將此樓房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500萬元。
中國靜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險費。
9個月后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結束租賃,將樓房退還給中國瑞其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在保險期的第10個月該樓房發(fā)生了火災,損失300萬元。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中國靜安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并提出保險合同、該樓房受損失的證明等資料。
中國靜安保險公司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以上案例,在此我們討論一下:
1.該樓房可否投保?
2.德國金泰戈爾有限責任公司提出賠償?shù)恼埱笥袥]有法律依據(jù)?
3.中國靜安保險公司拒絕賠償?shù)姆梢罁?jù)何在?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保險人發(fā)放投保單——要約邀請
(一)投保人要約(投保)
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單或其他書面
     口頭
(二)保險人承諾(承保)
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單上簽字蓋章
     收取保費出具收據(jù)
      口頭
正式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簽發(fā)只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成立
要約→承諾 (合意)
是否以簽發(fā)保單為要件?(不要式合同)
是否以交付保費為要件?(諾成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法第13條)
  1、一般情況: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生效
2、附生效條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費并簽發(fā)保單的次日開始生效”; “人身保險的體檢合格”; “健康保險中的觀察期(90天或180天)”等
3、附生效期限:
    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責任起始時間一致?
    合同未作約定的:兩者時間一致 
合同有特別約定保險責任起始時間的:依合同約定
(二)保險合同有效認定
1.主體合格
   保險人: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資格
    經(jīng)營范圍
投保人:行為能力
    保險利益
2.內(nèi)容合法
保險標的
受益人指定
3.意思真實
   誠實告知義務
(三)保險合同無效——實踐中較少認定為無效的保險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濟
保險合同無效的條件
1.主體不合格
   投保人:無完全行為能力
    無保險利益(法第31條)
保險人:不具備依法設立的合法資格
    超范圍經(jīng)營

  2、內(nèi)容不合法
  保險標的違法
內(nèi)容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
超額保險
易誘發(fā)道德風險---死亡保險
第33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第34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zhì)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
3.意思不真實
  不誠信---隱瞞或欺詐
不自愿---脅迫
實踐中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
1、免責條款保險人未盡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
3、超額保險合同:超額部分無效
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
5、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
1.返還財產(chǎn)
2.賠償損失
3.沒收違法所得
【保險合同案例02】
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座倉庫,2004年3月12日董事會責成總經(jīng)理對倉庫投保火災險。公司總經(jīng)理先在某賓館參加3天訂貨會議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險公司辦理了倉庫火災保險合同。
當日中午總經(jīng)理得到報告,倉庫失火。于是,馬上通知保險公司有關情況。
保險公司現(xiàn)場勘查后,認為火災情況屬實。但拒絕賠償,理由是:火災發(fā)生在午夜,而保險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簽訂的,故不能賠償。
結合以上案例,在此我們討論一下:
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能否得到賠償?
本案參考結論:
圣雅詩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得到賠償。
參考理論分析
該合同屬于無效保險合同。客體不合法。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看:
1.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
  2.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否合法。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其性質(zhì)密切相關。
保險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質(zhì)說明保險合同是一種重要的合同。但為什么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
英國1677年《反欺詐法》:五類重要合同須書面形式訂立 ……(未完,全文共26406字,當前僅顯示474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保險法教案(第二章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