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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簡易程序制度在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

發(fā)表時間:2013/8/9 20:37:05
目錄/提綱:……
一、新刑訴法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解讀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三)、簡易程序的特殊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五條)
二、新的簡易程序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和問題
(一)集中辦理機制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建議在采納上存在分歧
三、針對新的簡易程序在具體實施中的上述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認為應當采取以下對策:
(一)加強理論學習,積極探索,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法律監(jiān)督
(二)加強公訴隊伍建設,做好人員、物質保障
三要保證公訴部門的辦案車輛、多媒體示證、遠程訊問、案卷傳輸?shù)刃枨?br>(三)加強與公安機關、本院案件管理部門、法院的溝通與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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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簡易程序制度在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實施以來,新的簡易程序制度設計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致使實際中簡易程序案件數(shù)量大幅增加,筆者所在基層檢察院,自2013年以來共向同級人民法院起訴案件93起,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68起,占到了受理案件整體數(shù)量的73%,比新法實施前同期增長20%以上。新的簡易程序制度設計使辦案效率得到了提高,也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又使程序正義的理念得到了體現(xiàn)。但是,通過半年的實踐運用,新的簡易程序制度設計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解決和完善。
一、新刑訴法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解讀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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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jù),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4)、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
  8、對壘雙方可以仍然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9、審限較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10、程序變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二、新的簡易程序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和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新的簡易程序訴訟制度庭審中,除了被告人最后陳述不能“簡”的以外,其他程序都可以“簡”,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各項簡化在執(zhí)行上還不好把握,還需要在不斷探索中逐步完善對接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ㄒ唬┘修k理機制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推廣簡易程序案件“集中辦理”機制,即在實際辦理案件中,針對具體情況,設立專人集中辦理簡易程序案件。一般來說,簡易程序案件適用單獨辦理。但在具體實踐中針對我院作為一個普通的基層檢察院,針對“案多人少”的特點和上級院的要求,也建立了“集中辦理”機制,即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專人辦理、集中訊問、集中起訴、集中出庭。實際辦案中,公安機關不實行簡易程序案件集中辦理機制,案件由各科、所隊單獨辦理,跟公安機關沒有制度上的銜接,案件受理這一環(huán)節(jié)就不能做到集中受理。案件由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后,分流也由其負責,由于分屬不同的部門,也難以對接集中辦理機制。
(二)庭審程序簡化把握不住重點,當庭宣判較難,部分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時效規(guī)定遵守不嚴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對簡易程序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但對庭審程序如何簡化規(guī)定的并不多。因此,在實際庭審中,如何簡化程序存在著諸多分歧意見,往往把握不住重點,看似簡化,實際上并沒有有效減少庭審時間。如庭審中的對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jù)可以不進行質證,而法院則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所有定罪證據(jù)都要進行當庭質證,從而使質證程序得不到簡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第二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an件除特殊案件外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然而,在實踐中,法院很少做到簡易程序案件當庭宣判,只有極個別案件因為現(xiàn)場觀摩的需要才會當庭宣判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部分案件并不能遵守上述時效規(guī)定。特別是有些法院認為,上述時效是指從案件受理到判決的時間規(guī)定,而不將檢察院起訴后到法院受理案件前這一段時間計算在時效內。
 。ㄈ┬淌赂綆袷略V訟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建議在采納上存在分歧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解釋、規(guī)則對簡易程序的受理范圍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但并沒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進行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認為,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按照“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檢察機關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也向法院發(fā)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然而,法院并不這樣理解。法院考慮到民事調解的艱難性及調解結果的不確定性,大多數(sh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辦結,因此認為,刑 ……(未完,全文共4344字,當前僅顯示219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淺析簡易程序制度在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