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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容貌數(shù)字化管理標準

發(fā)表時間:2013/5/5 15:10:49
目錄/提綱:……
一、總則
(四)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內實行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的地區(qū)
(五)本標準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術語和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三、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標準
(一)建筑物、構筑物
6、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不得設置妨礙綠化和通行的遮陽(雨)蓬
7、城市雕塑和街頭小品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二)城市道路
9、道路上設置的果殼箱等環(huán)衛(wèi)設施應完好、整潔、美觀
(三)園林綠化
(四)公共設施與公共場所
(五)廣告標志與標識
(六)城市照明
(七)城市水域
6、河道中行駛的船只和航道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7、不得在景觀區(qū)域劃定的禁止水域垂釣、捕魚、游泳、劃艇
(八)居住小區(qū)(開放式)
(九)建筑工地
3、建筑材料、渣土運輸?shù)能囕v必須實行封閉運輸
4、工程施工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氣、水土、噪聲污染和改善環(huán)境衛(wèi)生
(十)其他
1、商品交易市場應保持場內和周圍環(huán)境整潔,并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

浙江省城市容貌數(shù)字化管理標準
(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chuàng)造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城市環(huán)境,根據(j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等法規(guī)、標準,結合本省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與公共場所、廣告標志、水域、城市照明、居住小區(qū)、建筑工地等有關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對象,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yè)及地方現(xiàn)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
(三)與本標準規(guī)定不符的,由數(shù)字城管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市政綜合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 監(jiān)管案件立案、處置、結案》(CJ/T315)、《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類與立結案標準》(DB33/1059-2008)的具體規(guī)定,責令有關責任部門限期處置。
(四)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內實行數(shù)字化城市管理的地區(qū)。
 。ㄎ澹┍緲藴首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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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門窗防護(盜)欄設置不應超出墻體立面。
5.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qū)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等設施的,應統(tǒng)一規(guī)范設置,不得隨意變更位置和破壞建筑物立面。窗欄、空調外機應與建筑本身牢固結合,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設置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0米,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米;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設置的,下沿高度不低于4米,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米。
6.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不得設置妨礙綠化和通行的遮陽(雨)蓬。其他道路建筑物無外挑式屋檐,確需設置遮陽(雨)蓬的,應全路段規(guī)格統(tǒng)一、顏色協(xié)調,不得設置著地柱腳,基本保持在一個水平線上,陳舊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更換。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活動遮陽(雨)篷下沿設置高度不應低于2.5米,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米,并不應大于3米; 遮陽(雨)篷下沿設置高度不應低于3米,且高度在3米以上5米以內的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米,高度5米以上的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米。
7.城市雕塑和街頭小品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二)城市道路
  1.市區(qū)道路、橋梁應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現(xiàn)坑凹、碎裂、隆起、溢水開裂、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道路上設置的各類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出現(xiàn)松動、破損、移位、丟失等情況,產權單位應及時修復。
  2.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yǎng)護、維修等施工作業(yè)時,在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并標明施工期限。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xiàn)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并及時清理施工廢棄料。
  3.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應保持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居住區(qū)道路、公共綠地和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應與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4.各類崗亭、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交通隔離墩、道路信息屏、道路隔音屏、噪聲顯示屏、監(jiān)測設施等的設置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保持完好、整潔。
5.市區(qū)道路應保持整潔,無成片垃圾、污漬、積水和冰雪,無積存垃圾;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等,不得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零星垃圾滯留時間,主要道路不超過20分鐘,次要道路不超過30分鐘,小街小巷不超過40分鐘。道路清掃應確保垃圾掃凈率并防止揚塵污染。道路清掃保潔收集的垃圾應按指定場所存放,嚴禁裸露和掃入排水箅。
6.運輸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裝材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封閉或覆蓋措施,運輸中不得散落、泄漏。
  7.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臨時路障。嚴禁擅自占道加工、經營、堆放以及搭建等。
  8.經批準設立的早(夜)市、非機動車修理、餐飲、擦鞋等便民攤點,應在規(guī)定地點、時限內規(guī)范經營,設置標識或統(tǒng)一式樣,并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9.道路上設置的果殼箱等環(huán)衛(wèi)設施應完好、整潔、美觀。主要道路兩邊禁止設置垃圾桶、垃圾房。
(三)園林綠化
  1.市區(qū)綠地應定期進行養(yǎng)護,保持植物長勢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
  2.行道樹應保持樹形整齊、樹冠均勻,無缺株死株,無病蟲害,不影響電力、通信等管線及周邊建筑物,保障車輛、行人通行安全。行道樹支撐設施應統(tǒng)一高度,統(tǒng)一色彩。
  3.城市綠地內的園林建筑外立面應保持完好、安全、整潔、美觀,園椅(凳)、水景、堆山、置石、園燈、雕塑等園林小品及廁所、標識等配套設施應定期清潔、檢查、維修,保持完好整潔;公園綠地內的水 ……(未完,全文共5337字,當前僅顯示187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浙江省城市容貌數(shù)字化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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