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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共財政框架下我國國家審計職能的發(fā)展趨勢

發(fā)表時間:2010/11/18 10:53:12

淺談公共財政框架下我國國家審計職能的發(fā)展趨勢

  一般意思上的審計,是指對一個對象,包括人、組織、系統(tǒng)、流程、公司、項目或者產品的評價。 在現(xiàn)代公司治理結構下,資產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于是產生了注冊會計師的財務審計。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一系列財務報表進行評價(發(fā)表意見),為財務信息避免出現(xiàn)重大錯誤提供合理的保證。政府對公共資源的管理也同樣基于一種委托關系,即由政府代理最終所有者---全體公眾來對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和使用。美國聯(lián)邦審計署在政府審計準則中認為,公共資源的管理者,必須對社會公眾和立法機構說明一下內容:政府是否對資源進行了合法的管理和使用;施政計劃的預期效果以及是否實現(xiàn)目標;施政是否具有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國家審計作為一種監(jiān)督_,是政府治理架構中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可以有效降低民眾---政府這一委托代理關系中的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從而提升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作為公共機構,國家審計機關的最終目標,也必然是提高政府施政效率,促進社會整體福祉。
  
  一、國家審計的一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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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決定。公共財政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模式,其理論的邏輯起點是市場失靈。該理論認為,在市場配置不到或者配置不好的地方,政府才能介入,以糾正市場失靈,促進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公共財政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其內涵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有限的財政。在市場經濟下,市場擔負起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只有在市場無效率的領域才允許政府的進入。一個基本的實證經驗是,私營機構往往比公共機構更有效率并有創(chuàng)新力,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需要通過政府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包括服務)。一般而言,財政資金要盡量避免用于營利性項目,而應該將支出重點放在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分配公平等領域。
  有效率的財政。在財政職能和目標既定的情況下,應該盡量壓低政府所耗費的行政成本。政府不是社會財富的生產部門,但也必須要有成本效益核算的理念,講究投入產出比,對政府進行績效考核。提升公共部門的效率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需要我們不斷借鑒和探索。
  民主法治的財政。既然公共財政存在的就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則公眾利益和意愿在公共財政中的充分體現(xiàn)就是其應有之義。財政預算的透明和公開是對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
  公共財政理論在我國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也獲得了決策機構的認同。但在實踐中,真正以公共財政理論為基礎,以公共品分級供給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尚未形成,F(xiàn)階段的首要任務,是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基點,逐步改革傳統(tǒng)的國家財政理論下建立起來的財政分配體系。目前,我國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以下幾個方面為重點:
  
  (一) 增加預算的權威性,推進預算過程的民主、透明和公開。預算作為立法機構通過的國家年度收支計劃,是具有法律性質的硬性規(guī)范,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同時應該細化預算項目,及時向公眾及人大公開,接受立法機構和公眾的監(jiān)督。實現(xiàn)以行政監(jiān)督為主轉向現(xiàn)代化的法律監(jiān)督。
  (二) 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加大對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以及民生方面的支出。這些領域大都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共品,需要預算進行優(yōu)先保證。另外要特別注意關注城鄉(xiāng)差別,扭轉農村地區(qū)公共服務嚴重短缺的現(xiàn)狀。
  (三) 提升政府財務收支的信息質量。加強基礎管理,完善基層部門信息數(shù)據(jù)庫體系,推進政府會計的改革步伐。
  (四) 對目前財政管理_進行優(yōu)化。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1],按照各自所承擔的支出職責,進行財權的劃分。要對分稅制后的財政收入_做進一步改革,逐步建立地方稅種,擴大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增強地方自主性。
  
  三、我國國家審計的發(fā)展趨向
  
  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的永恒主題,審計工作必須緊緊圍繞財政的職責范圍和財政資金的流向展開。國家審計機關應該具備前瞻性,在監(jiān)督財政運行的同時,積極引導傳統(tǒng)的國家財政向現(xiàn)代公共財政方向邁進。
  
  (一) 進一步提高國家審計的獨立性是公共財政的內在要求。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線,可以說,沒有獨立性就沒有審計。獨立性原則得到有效保證,是有效履行審計職能根本性前提,也是世界各國審計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我國的現(xiàn)行_下,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隸屬于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處于各級行政首長的直接領導下,而且從人員到經費等多各方面受制于財政等被審計單位。國家審計實際上是我國政府內部的一個監(jiān)督機構,其客觀和公正性往往難以得到保證,對各級政府財政監(jiān)督的力度也必然受到局限。從長期而言,可以通過調整架構來實現(xiàn)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如可以將審計機關從政府序列中劃歸到各級人大,成為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機構。在目前,則應盡量在政府內部保持審計機關的相對獨立性,比如提高審計機構行政層級、保證在人員組織上和審計經費等方面有較大的自主權。實踐中比較可行的做法還有加大“上審下”的工作范圍,讓審計署承擔更多的職能,加強對地方審計機關的直接領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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