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總則
二、審計內容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四、審計程序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五、罰則
……
水利工程決算審計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和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精神,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實際,現(xiàn)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下達并使用財政性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省水利廳及所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由水利廳組織并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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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銀行存款、現(xiàn)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 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 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 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 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jié)余數(shù)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
(二) 所訂合同或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 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
(四) 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 本著"誰負責驗收,誰負責審計"的原則,由省水利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的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由州、地、縣(市)水務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組織或主持驗收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 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組織審計,也可以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設專業(yè)審計力量組成的審計組或經(jīng)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認定具有較高專業(yè)審計資質、審計技術力量強、
誠信程度高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進行參與、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yè)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jīng)濟、工程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yè)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zhí)業(yè)經(jīng)歷等資料書面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jīng)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jù)和參考。
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jù)需要,可在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將國家或**省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jù)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水利部內部審計辦公室或省審計廳。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 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按職權范圍向其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 ……(未完,全文共4302字,當前僅顯示217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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