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三)因工作失誤或方法失當,造成不良影響,尚不構成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五)在年終綜合考核或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的評議活動中居末兩位的
(一)違反單位公開承諾,服務態(tài)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有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一)不從實際出發(fā),違背群眾意愿,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
(三)用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學習、培訓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的
(五)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六)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不及時組織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八)擅自駕駛公務用車的
(九)違反禁酒規(guī)定的
(十)違反規(guī)定建蓋、裝修樓堂館所或購買、更換、處置單位車輛的
(三)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領導交辦的事項或群眾訴求事項違反規(guī)定時限,不能及時辦理的
(五)處置媒體反映事項,工作遲緩,推諉敷衍,擅自答復,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推薦帶“病”干部,并因違法違紀問題被依法查處的
(三)對群眾反映或投訴的本單位干部職工的問題,袒護或不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的
(一)上級機關或縣級及以上領導的指示、批示、通報或督辦、轉辦的事項
(二)向縣委、縣政府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
(三)縣紀委委員、審計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已經引咎辭職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全力推動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規(guī)范行政管理,增強制度執(zhí)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紀律嚴明,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xié)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垂直管理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以下稱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對領導干部的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責權一致、公開透明、改進工作與追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內容
第五條 在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的方針政策工作中,領導干部或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應當問責:
(一)不積極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背科學發(fā)展觀,違反規(guī)定進行決策,發(fā)生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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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fā)性事件,工作方法簡單,
工作作風粗暴,激化矛盾,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六)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不及時組織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七)擅自脫離工作崗位、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上網玩游戲等不遵守工作紀律的;
(八)擅自駕駛公務用車的;
(九)違反禁酒規(guī)定的;
(十)違反規(guī)定建蓋、裝修樓堂館所或購買、更換、處置單位車輛的。
第九條 在解決群眾訴求和為民辦事工作中,領導干部或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應當問責:
(一)對群眾的上訪、檢舉、控告、申訴不接待,不依法受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二)對應由幾個部門(單位)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單位)不主動牽頭協(xié)調,協(xié)辦部門(單位)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三)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當,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領導交辦的事項或群眾訴求事項違反規(guī)定時限,不能及時辦理的;
(五)處置媒體反映事項,工作遲緩,推諉敷衍,擅自答復,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在招投標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中,領導干部或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應當問責:
(一)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全面、不真實的;
(二)在工程建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城鄉(xiāng)規(guī)劃、政府投資、礦權審批、國有資產租賃、處置等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違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的;
(三)不接受黨組織、人大、政府、政協(xié)、人民群眾和新聞y論監(jiān)督的;
(四)不配合紀檢監(jiān)察、審計、司法等監(jiān)督機關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或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干部應當問責:
(一)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團結,導致班子軟弱渙散,缺乏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的;
(二)推薦帶“病”干部,并因違法違紀問題被依法查處的;
(三)對群眾反映或投訴的本單位干部職工的問題,袒護或不及時處理的;
(四)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因各種原因受到公開曝光、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對管轄范圍內違法違紀案件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包庇縱容、干擾阻撓辦案的;
(六)其他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的。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或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初步核實需要問責的,對領導干部應當問責:
(一)上級機關或縣級及以上領導的指示、批示、通報或督辦、轉辦的事項;
(二)向縣委、縣政府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
(三)縣紀委委員、審計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其他需要問責的事項。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四)責令當面道歉或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條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損害和影響的大小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領導干部采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領導干部采用責令當面道歉或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領導干部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被問責情況的;
(二)在被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采取不正當行為干預調查,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十七條 發(fā)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十八條 ……(未完,全文共4705字,當前僅顯示237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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