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是群防群治組織的建立隨意性較大
二是群防群治組織的經費十分困難
三是群防群治組織人員待遇太低
四是群防群治組織開展工作的方式簡單
五是群防群治隊伍素質整體不高
一、強化認識,增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強化指導,增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實效
一是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以此為“借口”,不注重對群防群治組織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二是群防群治組織的整體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提高
三、強化保障,增強群防群治組織生存與發(fā)展的條件
(一)法律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經費保障
(四)“三防”保障
四、強化載體,增強群防群治組織的工作能力
二要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
三要主動參與平安創(chuàng)建工作
五、強化協調,增強群防群治組織的社會基礎
(一)對“上”的協調
(二)對“下”的協調
(三)對“內”的協調
(四)對“外”的協調
……
群防群治組織是人民群眾在長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力量聯合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安防范與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早在50年代初葉,我國即出現了以城鄉(xiāng)治保會、治安聯防隊為主體的群防群治隊伍,它們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在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主要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在治安巡邏守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歷經50年的發(fā)展變化,我國的群防群治組織也獲得到了長足進步,組織形式開始由單一型向多樣型轉變,從業(yè)人員由純粹的義務型向有償型轉變,工作方式由各自為政型向整體聯動型轉變。這“三個轉變”的出現,使群防群治組織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顯,影響更加深遠。我國著名學者馮常厚先生在主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學》中,對此作了客觀評價,認為群防群治組織“是組織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的較好形式”,“可以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是專門路線與群眾路線的結合”。中央中央、國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69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社會發(fā)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勿庸置疑,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以來,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_工作中,人們更多地看到了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的主力軍作用,而忽視了群防群治組織的協助與基礎作用;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一些錯誤思潮,認為群防群治組織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特殊產物,是人們自覺承擔的義務,而現在是市場經濟年代,再搞這種義務性的活動,已不適應形勢的變化。正是在這兩種錯誤的導向下,群防群治組織在無形中被削弱了,有的地方群防群治組織已名存實亡。新時期是否需要群防群治組織存在?是否需要加強這一組織體系建設發(fā)揮其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群防群治組織的存在是歷史形成的。在半個世紀的發(fā)展中,它創(chuàng)造出了許多適合我國國情的經驗。著名的浙江“楓橋經驗”,實質上就是群防群治組織工作經驗的
總結,_同志對此曾作高度評價,并要求在全國推廣。在紀念“楓橋經驗”提出40周年之際,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干同志也要求要繼續(xù)創(chuàng)新“楓橋經驗”。另一方面,新形勢條件下需要群防群治組織。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不斷涌現,農民失地問題、企業(yè)改制問題、社會治安問題等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對_構成威脅,調處稍有不慎,將可能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后果。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單靠黨委、政府,或某一個、或某幾個部門顯然是無濟于事的。實踐證明,只有借助和發(fā)揮存在于人民群眾中的群防群治組織才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對鄉(xiāng)今年1-3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分析,在33余件矛盾糾紛中,由治保會、調委會等群防群治組織調處的高達23余件,占矛盾糾紛化解總數的70%,其作用不能低估。所以,我們一定要克服上述兩種錯誤的認識,正確界定群防群治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即在注重發(fā)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的同時,也要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并發(fā)揮其作用,將二者有機結合(即專群結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協調、相互作用的良好格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確保_。
二、強化指導,增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實效
群防群治組織是一定區(qū)域內人民群眾自愿結成的自治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是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組織。它們對自己的職責和工作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開展活動。但是,正是由于這種“自治”的屬性,致使在群防群治建設方面出現了兩種不良的傾向,一是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以此為“借口”,不注重對群防群治組織的指導和監(jiān)督。二是群防群治組織過分強調自己的“自治”地位,不愿意接受業(yè)務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這兩種傾向是錯誤的,危害有三,一是淡薄了業(yè)務主管部門與群防群治組織之間的合作基礎,出現唱“獨角戲”的狀況,客觀上削弱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力量;二是群防群治組織的整體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提高。三是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社會治安的_維護將受到極大影響,最終導致矛盾糾紛積聚,影響_;谏鲜鋈矫嬖,業(yè)務主管機關一定要加強對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指導,著力提高其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的正規(guī)化,才能保證群防群治組織在協助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最終實現業(yè)務主管機關與群防群治在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的“雙羸”狀態(tài)。一要堅持集中性與專門性業(yè)務知識培訓,充分利用社會治安狀況相對平穩(wěn)時期,抽調部分政治水平、理論素質、業(yè)務能力較高的同志對群防群治組織工作人員授課,講解和剖析社會治安管理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二要堅持深入到群防群治組織日常工作中,有針對性地發(fā)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著力提高群防群治組織的實戰(zhàn)能力;三要堅持把對群防群治組織工作的指導納
入黨委、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 ……(未完,全文共5515字,當前僅顯示193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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