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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分析

發(fā)表時間:2009/6/5 11:22:46
目錄/提綱:……
(一)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行政性
(二)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依附性
(三)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時效性(臨時性)
(四)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
(五)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法定性
(一)扣留權
(二)查封權或封存權
(三)登記保存權
二、事后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以實現(xiàn)已生效的行政行為
(一)相對人拒不執(zhí)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將扣留、查封的物品變價抵繳罰款
(二)項作了規(guī)定
(一)項作了規(guī)定
……

  現(xiàn)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zhí)行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但就每一部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又有一定的區(qū)別。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為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或者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依法采取的臨時性處置行為,這種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ㄒ唬┬姓䦶娭拼胧┚哂行姓。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所作的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為了實現(xiàn)其行政職能而運用行_力所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ǘ┬姓䦶娭拼胧┚哂幸栏叫。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進行及內容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分為事前和事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為了弄清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或者為了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能有執(zhí)行對象,就需要采取扣留、查封、登記保存等行政強制措施。在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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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為,也可以用于調查、取證或相對人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所,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對人身采取,也可對財物采取,就法律、法規(guī)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職權的規(guī)定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對財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而無權對人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針對不同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
  一、事前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為了調查取證或制止相對人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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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廣泛應用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扣留的財物,有的是能證明行政違法行為人違法與否或責任大小的證據(jù),或者是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違禁物品、違法所得,也有可能是在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執(zhí)行的對象。
  1、《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于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該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托運物資,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可以扣留,有關運輸部門應當協(xié)助辦理。
  2、《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發(fā)現(xiàn)被檢查財物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對有關的財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不易保存的物品應及時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00年7月8日通過,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有根據(jù)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j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jù)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
  第370號,2002年12月18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jù)、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jù)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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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相對人的財物予以查實、封存,以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加以處理的行政強制措施。前面提到的《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都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實施查封 ……(未完,全文共3520字,當前僅顯示177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