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本礦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結合本合作實體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財務崗位的設置
本礦設置會計(兼)、出納(兼) 、保管員(兼)、報帳員(兼)。
第二條 會計的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設帳、記帳、復帳,根據原始資料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核算礦山成本、工資、利潤,每月月底編制會計報表經審計后上報聯席會及礦長。
2.按財務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提取折舊。
3.按照經濟核算原則,每月1日—5日分析上月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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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資的考核由報帳員負責,包工工資由保管員根據收料單及出庫單匯總產量及費用交報帳員負責核算,月底匯總經礦長審核后報會計。
6.因保管員職責未到位而發(fā)生的虧損、丟失,由保管人員全額賠償;因制度缺失、管理混亂而導致的損失,由礦長全額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管員的崗位職責:
1.負責礦山的物資、商品管理。
2.按規(guī)格、質量分類驗收作業(yè)組或個人完成的石料及外采人員采購的各種生產物資,并據實填制收料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3.按照報帳員開具的發(fā)料單、物資出庫單發(fā)貨。
4.根據收料單及發(fā)料單填制商品生產銷售明細表,礦長簽字確認后報會計。
5.設置庫存保管帳,根據出入庫單登記,月底與實際庫存核對,并填制庫存盤點表上報礦長及會計。
第六條 財務崗位的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須由聯席會指派相關人員監(jiān)督審查。
第七條 財務核算的原則 財務核算管理必須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不得截留、坐支。
第八條 收款的原則
一切對外銷售由礦長或其指定專人負責,對外賒銷的業(yè)務必須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合同原件交會計保管,礦山留復印件存報帳員處。收到的現款必須上交,不得坐支。
第九條 開支的原則
1.通過礦長的個人帳戶借支備用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
2.一般情況須有符合
稅務機關要求的正式發(fā)票,發(fā)票附相關單據(入庫單等)由經辦人、礦長、聯席會簽字報銷。
3.費用開支除聯席會特批外不得賒欠,當月發(fā)生須當月報銷,跨月份報銷要扣經辦人報銷金額10%,特殊情況跨月份報銷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批準后,報會計備查。未經會計備案的跨季度、跨年度的費用開支,不予以報銷,該費用由經辦人本人承擔。
第十條 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每季度一次,審計人員由聯席會指派。審計人員對本礦的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業(yè)務流程進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聯席會。
第十一條 礦長的財務權限
1.礦長決定職工工資發(fā)放標準,具體方案報聯席會批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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