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三)違反規(guī)定進行決策,發(fā)生重大決策失誤的
(九)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一)違反規(guī)定泄漏國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親屬牟取利益的
(三)對本行政機關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署名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材料
(二)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審計、政府法制、政府政務督查等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部門工作考核結果或者績效評估結果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八)副市長、秘書長提出的問責建議
(九)其他反映部門或者行政領導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整工作崗位
(五)責令辭職
(六)建議降職或者免職
(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一)原調查報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原問責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
(三)原調查報告有重大錯誤的,終止原追究責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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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強化行政責任,減少行政過錯,防止權力失控和行為失范,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政府,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政府所屬部門管理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辦事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tǒng))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詢問并追究責任。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政府,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政府所屬部門管理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辦事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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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的;
。ㄊ┰跊Q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ㄊ唬┻`反規(guī)定安排使用
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ㄊ┮蚴栌诠芾、處置不當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ㄊ┍静块T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十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及時解決和改進,引發(fā)_性事件或者對_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矛盾激化,影響_的;
(十五)決策失誤造成行政訴訟敗訴或者在行政復議中具體行政行為被改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十六)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審計部門、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十七)行政機關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應當對行政領導問責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八條 行政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問責:
(一)違反規(guī)定泄漏國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ǘ├霉ぷ髦阏莆盏奈垂_信息為自己或者親屬牟取利益的;
。ㄈ⿲Ρ拘姓䴔C關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
。ㄋ模┦谝狻⒅甘、縱容本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者阻撓、干預、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以及對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ㄎ澹┬姓I導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應當對行政領導問責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章 行政問責程序
第九條 市行政監(jiān)察部門發(fā)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依據下列問責信息,可以向市長提出問責建議,由市長啟動問責程序;市長發(fā)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領導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根據下列情況,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ㄒ唬┕、法人或其他組織署名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材料;
。ǘ┥霞夘I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ㄈ┤舜蟠、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ㄋ模⿲徟袡C關、檢察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ㄎ澹⿲徲、政府法制、政府政務督查等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块T工作考核結果或者績效評估結果;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八)副市長、秘書長提出的問責建議;
。ň牛┢渌从巢块T或者行政領導存在問責情形的材料。
第十條 問責程序啟動后,市長或者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可以責成擬被問責的行政領導當面
匯報情況,并責成市行政監(jiān)察部門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市行政監(jiān)察部門根據市長的指示,應當成立調查組,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調查工作。
被調查的部門和行政領導在接受調查的同時,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糾正錯誤或者改變工作不力的局面,挽回損失,減少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與擬被問責的行政領導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實行回避。
第十三條 在調查過程中,擬被問責的行政領導應當向調查組作出書面說明。
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對調查組的調查工作予以協助。
擬被問責的行政領導阻撓或者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暫停擬被問責的行政領導執(zhí)行職務。
第十四條 調查核實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向市長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是否問責的具體建議。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 ……(未完,全文共3723字,當前僅顯示188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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