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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取不正當利益心得體會<3>

發(fā)表時間:2007/7/19 20:37:20


  有學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事立法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已經過廣過深,我們應當順應當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國際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謙抑原則的表現(xiàn)。⑺我們認為,刑法對謙抑性并不是讓刑法在新的危害行為面前無所作為。事實上,謙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得最大的社會效果,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⑻其要義就在于將刑罰權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預,即要求刑法對禁止行為與致任行為的范圍確定具有合理性,將沒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規(guī)范的行為犯罪化固然有違謙抑原則,而將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規(guī)制的行為非犯罪化也同樣是與謙抑原則背道而馳的。況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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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為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出賣為目的”、“以報復為目的”、“為謀取 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等達20處之多,數(shù)量之大在各國刑事立法中實屬少有。立法者的動機是縮小打擊面,誠有可取,但考證作為至觀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訴機關的證明難度從而導致作惡者逃脫法網概率上升的局面,這是立法技術上的失策。而且他進一步指出法網不嚴還表現(xiàn)在罪名設定看重主體的內心起因,典型事例是關于財產所有權刑法保護的方法,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這四個罪名的分產有兩層標準,一層是主體身份是否國家工作人員(前2項與后2項的區(qū)別),另一層是行為動機(前2項之間的以及后2項之間的區(qū)別)……定貪污罪還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職務侵占罪還是定挪用資金罪,麻煩出自主心態(tài)。刑法將貪污(以及侵占)與挪用(公款、資金)分罪規(guī)定,根據是主觀心態(tài)不同,學界的通說認為貪污(侵占)經非法占有為目的,挪用(公款、資金)以非法使用權用為目的,即擅自動用但準備日后歸還還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條文雖未明寫這樣的目的,但理論上說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刑法貴在可操作性強。據此要求。凡行為特征能夠確定犯罪性質的就無需另附心態(tài)要件(例如“***目的”因為行為人的想法難以被公訴機關證明,相應地也就容易成為作惡習者脫逃法網的借口。⑽反觀我國的行賄行為立法也有目的條件,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刑法規(guī)定為行賄罪和謀取 正當利益之目的(在這里,我們擬定它是另一種行賄犯罪)。由此使我們進入了尷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賄犯罪案件的急劇上升,另一方面卻是行賄犯罪 案件的打擊不力,甚至個別地方,一年辦了幾個受賄案件,卻辦不成一起行賄案件,這不能不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遺憾。在實踐中,對行為人進行行賄的行為司法機關一般不難查證,但查證其是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特別是沒有謀取 到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同時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盡管有些學者指出通過行為人的行為可以判斷行為人的目的。但我們認為那只是一個推理和判斷,有現(xiàn)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是很難準確掌握(明顯違法犯罪行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_下,要證明一個人犯了行賄罪,不僅 ……(未完,全文共1816字,當前僅顯示115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http://jey722.cn/wen/63/125200.html")>收藏《謀取不正當利益心得體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