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wèi)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六)未按本條列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八)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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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2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主管部門和活動主辦機構負全責的管理制度。
第3條
各處室,年級組負責本條線內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應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并對學校發(fā)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xié)調、解決。
第4條 學校各部門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5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6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確保全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7條
校長和各部門主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安全規(guī)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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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識講座。
第12條 政教處應把安全工作與家長會、家長學校的內容相結合,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13條
班主任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fā)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14條 黨支部、教務處應加強教師
職業(yè)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15條 政教處、工會、共青團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校內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16條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各部門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17條
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guī)管理制度。教務處、總務處等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huán)節(jié)和重點區(qū)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18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總務處應每月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化學藥品、食品衛(wèi)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fā)生。
校長室應定期、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應限期整改,對學校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要求解決。
第19條 總務處每學年的工作
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內容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校長室。
第20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根據本章規(guī)定,建立有關工作制度,定期進行查驗或完善,作出工作記錄或檢查記錄。
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和教師,一律取消當年評優(yōu)資格。
第四章 校內設施安全
第21條 總務處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jiān)控,為師生創(chuàng)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
第22條
總務處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guī),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按規(guī)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小賣部、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guī)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開展夜間活動(如家長會、學生集會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要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fā)事故。
第23條 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24條
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按公安、消防、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管理員應隨時登記。
第25條 信息辦應加強對校園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加強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影響學生。
第五章 校外活動安全
第26條
政教處、教務處、校長室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各部門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的應急方案。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政教處組織學生到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校長室同意。政教處、班主任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xù)。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27條
學校各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如高層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傳、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醫(yī)院等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勞動等)。
教師有權力拒絕任何部門或領導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六章 健康與衛(wèi)生安全
第28條 體育室應對體育器械、體育設施加強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29條
體育教師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體育課教 ……(未完,全文共4561字,當前僅顯示230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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