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瑕疵意思表示的類型及效果
意思表示是由內(nèi)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構成。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_,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謂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內(nèi)心意愿與行為表示不一致,達不到行為人預期目的的行為。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為,歸屬于民事無效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瑕疵意思表示的類型
1、欺詐,是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作虛假表述使人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2、脅迫,是故意實施不法行為,使人陷入恐懼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一種違法的威脅。合法的威脅不構成脅迫,例如以起訴要挾,就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脅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當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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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該財產(chǎn)就喪失了法律依據(jù),因而有義務將財產(chǎn)返還給相對人;如果僅僅是當事人一方取得了財產(chǎn),那么該當事人負返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對等地取得了財產(chǎn),那么雙方應當相互返還財產(chǎn)。如果財產(chǎn)已不存在,無法返還的,應折價賠償。
(2)賠償損失。如果民事行為無效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則僅過錯方賠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3、追繳財產(chǎn)。這應屬于公法上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應當追繳雙方已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分別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應當注意的是,不僅要追繳雙方已取得的財產(chǎn),還要追繳其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
4、解決爭議條款之有效。在雙方民事無效后,該行為中關于解決雙方爭議的意思表示,可以獨立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因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不發(fā)生法律效力!逗贤ā返57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部分無效民事行為的效果
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如果僅是局部內(nèi)容存在缺陷,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單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那么存在缺陷的部分屬于無效或被撤銷,其余部分則仍然可以有效!睹穹ㄍ▌t》第60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可撤銷行為,是因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起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無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對于只涉及當事人而不涉及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為,其有效還是無效的選擇權被賦予行為人自己,即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或變更權,其若選擇有效則放棄行使權利,若選擇無效,則可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一旦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或者變更權,則被撤銷或被變更部分的行為,就視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fā)生效力。
1、撤銷權
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撤銷原因時,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權。在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中,撤銷權由何人行使,如欺詐行為中,雙方都得行使還是欺詐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詐相對人行使,《民法通則》籠統(tǒng)規(guī)定為“當事人”,《合同法》第54條明確規(guī)定只有“受損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銷權的主體是受害人。撤銷權須以訴訟方式行使,若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則屬于《合同法》第55條第2項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情形。
2、變更權
變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錯誤或者顯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為無瑕疵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行使行為。變更權的行使人和方式與撤銷權相同。
3、除斥期間
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 ……(未完,全文共2463字,當前僅顯示156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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