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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法治理念 順應時代要求

發(fā)表時間:2006/6/24 15:02:36
目錄/提綱:……
一、認真領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
二、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嚴格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一)嚴格適用實體法
(二)嚴格遵守程序法
(三)真正做到司法獨立、廉潔、高效
(四)確保裁判結果公正
三、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職業(yè)化的法官隊伍
(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法官職業(yè)本身的要求
(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需要
(三)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司法獨立的需要
……

  當前,全國政法系統(tǒng)正在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這是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全局出發(fā),著力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全面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和基本要求,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導地位,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指導和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發(fā)展。
  一、認真領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人們的一種觀念、認識和信念,或價值觀。我們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法治理念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審判權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每一種審判制度都蘊含著一種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過審判制度得以具體的體現(xiàn),并在這種制度的實際運作中得到貫徹。其次,每一位審判人員在行使審判權中,都會按自己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對審判制度和訴訟制度的理解、對法律的本質、社會的觀念甚至對人性善惡的理解,通過行使審判權來表現(xiàn)出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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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權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不斷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牢固樹立黨的領導的理念,始終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并自覺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實踐。
  二、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嚴格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一種系統(tǒng)的理論提出來,在客觀上應當認識到它存在的意義,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開展審判工作的思想理論基礎和行動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導地位,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中,指導和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發(fā)展。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真正樹立審判權威的前提條件。審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形成相對成熟的理念對其進行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匱乏會造成思想的混亂、信仰的缺失,僅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是我們審判工作應當遵循的標準和追求的目標。
  (一)嚴格適用實體法
  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法官審理案件必須依據(jù)實體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說,一方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實體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顧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時,法官在審理案件活動中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違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則不能遵守,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價值也不可能得到實現(xiàn)。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裁量權,并應依法接受對其裁量活動的監(jiān)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職權的權力,就很有可能在正義的幌子下從事非法的裁判活動。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兩種適用實體法錯誤的情況:一是案件事實是非責任認定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也就是所有的事實過程判斷是對的,敘述完全正確,但適用法律或條款錯誤,導致案件上訴,其結果肯定是因適用法律錯誤,被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二是對法律條文的認識發(fā)生偏差,導致案件實體處理發(fā)生偏差,這種情況較為普遍。因為人對事件或事物的認識有局限性,理解不一,或因為對立法原理的理解不透徹,對相應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理解的不一致,導致在處理結果上出現(xiàn)偏差。
  (二)嚴格遵守程序法
  司法作為嚴格適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活動,比其他任何活動都更為注重操作程序。要保證司法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避免司法人員的恣意和隨意性,必須要嚴格遵循固定的司法程序,絕不可在任何一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中違背和忽視訴訟程序。遵循程序是司法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法的表現(xiàn),也是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我國歷來具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盡管我國已經建立較為公正的程序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程序可有可無”的思想依然流行,在極少數(shù)辦案人員的觀念甚至仍然保留著“程序虛無主義”思想。導致在審判實踐中,規(guī)定的程序未能嚴格遵守甚至被公然違反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甚至在某些地方法院的審判活動中嚴重存在。這些違反程序和不嚴格依循程序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嚴格依法辦案和司法公正。誠然,現(xiàn)行的程序法因在一定程序上體現(xiàn)了超職權主義的模式的要求,某些程序和規(guī)則的設計并不合理,但他的基本內容反映了審判的規(guī)律和經驗,是保障裁判公正、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基礎,既然程序是司法活動的經驗和規(guī)律的總結,是司法的“游戲規(guī)則”,則程序必須受到嚴格遵守。程序一旦設定,除非法律作出改變,則不受任何形勢的影響。正如凱爾遜所指出的,在適用程序法過程中執(zhí)法者沒有任何理由依據(jù)“正義”或其他道德倫理準則而超越實在法的規(guī)定去處理和解決法律問題,因此嚴格依程序法辦事才能夠產生一定意義上 ……(未完,全文共5995字,當前僅顯示210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樹立法治理念 順應時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