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爭論
二、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分析
(一)知識產權法領域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
(二)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存在
(三)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同
(四)外國知識產權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三、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實證考察
……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領域是否存在法律沖突,學術界爭論頗多。本文先對當前持肯定和否定態(tài)度的觀點進行了概括和評價,然后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地域性/法律沖突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這些明顯的區(qū)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特點,不僅在民法體系內引發(fā)了眾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且在國際私法領域,知識產權中的法律沖突也有其區(qū)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獨特之處。這些獨特之處甚至引起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的爭論。
一、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爭論
法學界很少談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即便談到,也多持否定的態(tài)度,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不存在法律沖突。他們認為,地域性原則是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屬性決定的,與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不可分割,只要無形性存在,各國立法科技經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樣,地域性就存在。我們不可能改變知識產權的屬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識產權永遠的本質屬性。這種嚴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國知識產權只能在其領域內有效,各國知識產權法互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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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承認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前提下,以發(fā)展的眼光看待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情況,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持肯定的態(tài)度,并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論證。他們在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重新考察之后,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沖突給予了較全面的分析。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無疑是存在的,但“嚴格的地域性的要求已被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的實踐所改變”,并以歐洲專利制度、比荷盧統(tǒng)一商標法、法語非洲國家以《班吉協(xié)定》為基礎建立的跨國版權法為例,證明嚴格地域性已現(xiàn)實地被突破,還認為知識產權可以通過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和國際許可證協(xié)議三種途徑獲得域外效力,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法律沖突不可避免的存在著(注:余先予主編:《國際私法教程》,中國
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84—185頁。);也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突破體現(xiàn)在各國智力成果專有權在國外得到承認的需要,跨國知識產權的存在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相互依賴性,加之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差異和“有限制的國民待遇”,產生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注:李雙元:《國際私法(沖突法篇)(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94—495頁。);另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因“國民待遇”原則的廣泛應用而逐漸淡化,知識產權逐步取得了在權利獨立原則之下實現(xiàn)的間接域外效力,從而引發(fā)了權利沖突(注:石巍:《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探微》,載《現(xiàn)代法學》1999年10月第21卷第5期,第74—76頁。);還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領域內的法律沖突是指,對于同一項知識財產,在不同國家都尋求并獲得承認有關權利的情況下,它在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的不同效力的沖突和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并認為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不存在統(tǒng)一的實體規(guī)則,沖突規(guī)則就成了連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和國內保護體系不可缺少的媒介(注:李振綱:《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載《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第64—66頁。)。
二、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構成要件分析
法律沖突,是國際私法上的專門術語,它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對同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規(guī)定各不相同,卻又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的該民事關系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現(xiàn)象。從這一定義出發(fā),法律沖突的產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關于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有兩條件說、三條件說和五條件說等,但核心的必要條件有四個: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國際(或稱跨國)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各國法的規(guī)定各不相同、外國法在內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
就知識產權而言,對同一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因所涉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同而發(fā)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也是存在的。我們可以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知識產權法領域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
就目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而言,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被廣泛承認的。從締約國眾多的1883年《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及擁有140個成員方trips協(xié)議來看,這些公約一致規(guī)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得絕大多數(shù)國家在知識產權授予、利用、保護等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以不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這就是說,在知識產權領域,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但得到廣泛的承認,而且這種承認已經達到了一種較高的水平。誠然,國際公約框架內的國民待遇原則有著廣泛而重要的影響,在國際公約的義務范圍之外,對外國人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承認也是存在的。比如,法國法對于文學藝術作品的國籍的確定,很早就采用首次出版地原則,即不管是本國國民還是外國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法國出版就享有法國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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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貿易與科學技術的國際化發(fā)展,也使跨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層出不窮?鐕膶@邪l(fā)、申請、使用、許可、侵權,跨國的商標注冊、許可使用、假冒,跨國的著作權許可、盜版等事項已是司空見慣。加之現(xiàn)代通訊、信息、出 ……(未完,全文共6059字,當前僅顯示212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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