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縣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述職評議是指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縣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評議。
第三條縣人大常委會開展述職評議工作以_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干部和依法辦事、民主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述職評議是縣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被任命人員依法實施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述職評議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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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轉變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等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的改進措施
六縣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述職報告應按照格式要求形成書面材料其內(nèi)容應實事求是、主題突出、簡明扼要?h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報告篇幅一般不超過四千字其他人員一般不超過三千字。
述職報告形成后要征求有關領導和本部門、本庭處室工作人員的意見。正式文稿要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報送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初審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應在每屆任期的屆中和屆末分別向縣人大常委會遞交述職報告。
縣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辦)主任縣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縣城郊地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除按縣人大常委會
工作計劃進行述職以外每年年終還應向縣人大常委會報送本年度書面工作報告。
第三章述職評議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于年初確定當年述職評議人員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書面通知述職人員所在單位。
第十條述職評議一般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出席會議的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評議。
第十一條述職評議在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h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有關委室根據(jù)職責分工負責承辦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采取不同形式提前了解述職人員的任職情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評議
發(fā)言作好準備。
第十三條述職評議前由縣人大常委會組成調(diào)查組負責對述職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調(diào)查。其程序是
一到述職人員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采取召開座談會和個別交談、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查閱資料等形式廣泛了解其任職情況
二)根據(jù)述職人員所擔任職務的情況按照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在一定范圍內(nèi)進行民主測評
三)對縣人民政府的述職人員要征求縣長或者分管縣長的意見對縣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要走訪縣縣區(qū)“兩院”的有關負責人對以上人員應征求紀檢、監(jiān)察、政法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兩院”的其他審判、檢察人員可以向有關案件當事人了解情況或者進行調(diào)卷審查。
四)必要時責成有關方面對述職人員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并書面報告審計結果。
五)述職評議調(diào)查時如果發(fā)現(xiàn)有違紀違法問題責成有關部門調(diào)查處理有關部門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調(diào)查處理情況報告縣人大常委會。
調(diào)查組在綜合分析調(diào)查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起草調(diào)查報告經(jīng)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印發(fā)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評議的參考依據(jù)。
第十四條參加調(diào)查的人員需要查閱有關資料時有關單位、 ……(未完,全文共3015字,當前僅顯示152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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