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網>>人大/人大講話/人事/組織講話/換屆/計劃規(guī)劃/規(guī)章制度/>>正文

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

發(fā)表時間:2005/4/8 19:48:54


  年月日,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并根據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員,決定任免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和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的需要由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通過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人員的任免
  第三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議,在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的人選,直至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四條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議,通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
……(新文秘網http://jey722.cn省略758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第五章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議,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的人選。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報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根據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決定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第十九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請求,并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由縣人民檢察院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條根據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或主任會議的提議,決定撤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六章任免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提請單位寫出書面提請任免報告和簡歷、考查情況、任免理由。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請求辭職的人員,應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請求。
  提請任免報告、辭職請求,一般應于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如果有關機關逾期提出人事任免議案和未能按要求報送材料,則應推遲審議。
  第二十二條對提請任免的報告、辭職請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列入會議議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被提名人選的情況進行考察。如果對被提名人選的情況有疑問或異議,可以責成提請任免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請求辭職的當事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補充材料,也可以暫緩審議。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請常務委員會任免人員時,應作任免情況說明,并解答委員提出的有關問題,在審議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一定根據足以影響任命的問題,來不及查清的,可以暫緩審議。
  第二十四條對提請決定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之前,應先組織對其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正式任命前,上述被提請決定任命的人員應到會作供職報告。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決定人事任免事項,一般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免職事項時,也可以采用舉手方式。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臨時決定。所有表決,均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代理人員和辭職人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請求后,應書面通知請求辭職的本人及其工作單位。
  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書面通知提請單位。
  需要報上級機關批準(或備案)和下達批復的,分別由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提請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決定任免、通過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未做出決定之前,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八條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員,決定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署名。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頒發(fā)任命書儀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員,決定任命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頒發(fā)任命書。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縣人民法院其他審判人員和縣人民檢察院其他檢察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委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進行談話,提出要求,代發(fā)任命書。
  第三十條由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直接頒發(fā)任命書的人員,在接到任命書后兩個月內,要向常務委 ……(未完,全文共4213字,當前僅顯示212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