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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司法化及私法保護

發(fā)表時間:2006/2/19 12:01:32


  【作者簡介】陳云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摘要題】憲法權利司法化法權犁司法保護是現(xiàn)代憲法和憲政的最新發(fā)展趨勢。這對于任何立志實現(xiàn)憲治及完善法制的國家來講都是一個良好的機遇。
  【正文】
  (一)
  作為時代的產(chǎn)物與回應,當代憲法與憲政_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亦即公民的基本權利給予特別的保護與促進,構成了當代憲法與憲政的一個重要發(fā)展趨勢。
  該發(fā)展趨勢的主要表現(xiàn)之一,就是憲法權利司法化勢頭的形成與發(fā)展,所謂憲法權利司法化,指的是公民最重要的或基本的權利,無論是所謂的消極保護,還是積極促成實現(xiàn),越來越倚重于或付托給國家權力結(jié)構和體系中的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則通過間或交替應用積極進取或消極避讓的心態(tài)與步驟,以司法判決或違憲、合憲審查的形式實現(xiàn)對公民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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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晚近才發(fā)展出具有獨特個性的憲法權利保障的機構與_。囿于“議會主權”的民主觀念及法制傳統(tǒng),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法國在年的憲法中創(chuàng)立了一個政治性很強的機構——憲法委員會,作為憲法的監(jiān)督和保障機關。但由于其內(nèi)在的缺陷,該委員會并沒有發(fā)揮原初設計的功能。年憲法對原憲法委員會進行了重新設計,改造成為現(xiàn)今的“憲法會議”。該機構雖作為政治性機構,但通過其積極投入公民的憲法權利爭議案件,以一系列具有影響的案例促進了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自年起,憲法會議決定發(fā)起一場“憲政革命”,通過確立一系列的憲法審查新原則,把原先被視為抽象的權利宣示的年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年憲法前言,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變成了憲法審查的實在基礎和依據(jù)。
  二次大戰(zhàn)后的原聯(lián)邦德國,通過年的《基本法》,一反傳統(tǒng)的立法至上原則,在普通的司法系統(tǒng)之上,建立了獨立的憲法法院系統(tǒng)來專門處理權力機關之間的憲法爭議和個人提出的憲法申訴,年通過立法對《基本法》作出修正,使公民的憲法申訴上升為憲法權利。對“任何人因宣稱其基本權利之一……受到公共權力之侵犯而提出的憲法申訴”,聯(lián)邦憲法法院第一庭皆有權決定。通過憲法審查,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立法、行政或司法決定,因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而無效,并有權要求作出有關決定的機構加以改正,F(xiàn)在在德國,通過憲法申訴來主張公民的憲法權利已成為時尚。大量的憲法申訴都集中在實質(zhì)性的權利方面,如人格、_、個性、生命、財產(chǎn)、_選擇職業(yè),等等。在聯(lián)邦憲法法院收到的全部訴訟案中,%以上都是個人提出的憲法申訴。盡管只有大約%的個人憲法申訴得到了憲法法院的審理,但其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是切實的,對整體憲政的影響也是深遠的。
  法國和德國的經(jīng)驗證明,一個國家無論其傳統(tǒng)多么深厚或其權力_如何殊異,都可以用不太長的時間去改變其對憲法審查必要性和合法性的態(tài)度,且可以嘗試全新的模式來保護和促進公民的憲法權利。美國、法國和德國的全部經(jīng)驗表明,以完全不同的機構對憲政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實行全司法性的、半司法性的審查,不僅完全可能,而且還能彰顯其力。盡管目前政治界、法律界對公民憲法權利司法化、政治司法化、以及相應附隨而來的司法政治化還存有疑慮和爭議,但憲法權利司法化的發(fā)展勢頭卻有增無減。司法介入公民的憲法權利保護不僅可能,或許還是必要。
  該發(fā)展趨勢的第一個主要表現(xiàn),是憲法權利的私法保護。上述的各種不同_和模式的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司法、半司法保護,說到底,都是對抗公權力的,是糾正和防止公權力對私人憲法權利的侵害。如果按照歐洲法學界域的劃分標準歸類的話,它們都屬于“公法”領域。如果憲法權利的保護與促進,只到此為止,充其量也只是說到問題的一半。對于廣泛的“私法”領域里的憲法權利的保護,至今仍是一個亟待解決、嘗試解 ……(未完,全文共3011字,當前僅顯示152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憲法權利司法化及私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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