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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改革、村民自治與強干弱支歷史的經(jīng)驗與現(xiàn)實的選擇

發(fā)表時間:2006/1/9 18:14:20

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近年來“農(nóng)民負擔”問題日益成為決策層、理論界和社會大眾關(guān)注的對象。而“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已成為我國經(jīng)濟繁榮中搶眼的暗點之一。為此人們從純財政角度提出并實踐了許多對策,如絕對量控制、負擔率控制、發(fā)放負擔卡、壓縮財政開支等等,而“并稅除費”的征收方式改革則似乎是人們講得最多的,一些論者還稱之為治本之策。
  我是贊成在一定條件下“并稅除費”的,因為當前“稅輕費重”之弊的確十分突出。但應(yīng)當強調(diào)的是:“并稅除費”決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無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標”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種制度環(huán)境下它的中長期效果可能是適得其反的。在這方面,我國歷史上的教訓(xùn)不少,財政史上所謂的“黃宗羲定律”就很發(fā)人深省。
  被稱為中國“啟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際大儒黃宗羲,在那個錦衣衛(wèi)、東西廠的特務(wù)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飲焚屋之內(nèi)”的痞子世風葬送了明王朝、儒生們的抗清也已完全失敗后,痛定思痛,不僅對明王朝而且對整個傳統(tǒng)_都進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為公”的儒家信條為武器,不僅對專制君主制,而且對秦以來兩千年間的“法制”、政治上的內(nèi)外朝之制、科舉選官及胥吏之制、軍事上的兵志與方鎮(zhèn)之制、經(jīng)濟上的土地制度與賦役制度、以及后宮宦官制度、學(xué)校制度等,都進行了系統(tǒng)的評論。其中,他批判一條鞭法而要求恢復(fù)賦役分征,似乎顯得頗為“保守”。但只要我們不抱有越晚近的東西越“進步”的先入之見,就應(yīng)當承認他的批判是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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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岛酰《愵~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無幾矣。
  這意思是說:唐初的租庸調(diào)制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征收谷物)、人頭稅(“庸”,征收絹)和戶稅(“調(diào)”,征收麻布)。晚唐楊炎改革為兩稅法,全都以貧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為標準來征收,雖然沒有了戶稅和人頭稅的名目,其實這兩項征收已經(jīng)并入了土地稅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沒有從中減去戶稅和人頭稅,然而卻在此之外重又開征新的人頭稅目(“丁身錢米”)。后人習(xí)以為常,認為“兩稅”只是土地稅,“丁身”才是戶稅和人頭稅,其實那是重復(fù)征收的。如果當初不把庸、調(diào)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楊炎的稅制改革一時有小利,卻給后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兩稅、丁口稅之外,又征勞役(力差)和代役租(銀差),本來是十年輪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為一條鞭法,把兩稅、丁口、差役和各項雜派全都歸并到一起征收,原來每十年中輪值一年的差役負擔,如今分攤到十年里征收了。這實際上是把銀、力二差又歸并到了兩稅中。但不久每到輪值之年,各種雜役又紛紛派了下來。后人習(xí)以為常,認為“條鞭”只是兩稅,而雜役則是該著輪流當差的,誰知道那也是重復(fù)征收的?如果當初不取消銀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條鞭法也是一時有小利,卻給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舊餉(遼餉)萬兩,新餉(剿餉)萬兩和練餉萬兩。戶部尚書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餉歸并為一,實際上是把這些雜派又并入了正稅(“兩稅”)。如今(黃宗羲寫作時的清初)人們以兩稅之征為理所當然,豈知其中包含的三餉加派正是導(dǎo)致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設(shè)若三餉之名目不改,人們或許還會顧其名思其義,知道這是稅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天哪!這樣每改革一次,負擔就加重一層,老百姓還有生路嗎?
  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并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F(xiàn)代有史學(xué)家把這“黃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兩稅法租庸調(diào)雜派
  王安石免役錢法兩稅法雜派租庸調(diào)雜派雜派
  一條鞭法王安石稅法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租庸調(diào)雜派雜派雜派
  倪元璐稅法一條鞭法雜派王安石稅法雜派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雜派租庸調(diào)雜派雜派雜派雜派地丁合一……租庸調(diào)雜派雜派雜派雜派雜派
  通式:。式中為經(jīng)過次改制之后的新稅額,為原始稅額,為雜派,為改制次數(shù)。顯然,這是個累進的算術(shù)級數(shù)。
  正是出于對這一“定律”的恐懼,明清時的一些縣志作者便在《賦役志》之類章節(jié)里把過去已經(jīng)歸并的各種雜派名目不厭其煩地列出,并告戒“后之好事者切勿輕言歸并稅則,以貽后患”。
  黃宗羲對這類改革的看法也許比我們今天的一些評論更為深刻。正如今天人們常說軍機處之類措施“根本解決了相權(quán)問題”一樣,人們往往也說地丁合一之類措施“根本解決了”力役或人丁負擔等問題。但研究者很快發(fā)現(xiàn)早在宋代“攤丁入畝趨勢已普遍出現(xiàn)”,錢物代役更是漢朝的“算賦”、晉代的戶調(diào)、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錢等多次實行過的。而清代的攤丁入畝也不過是明代一條鞭法的又一次重復(fù),因而有“清代一條鞭法”之說。實際上,力役或人丁負擔不久又在合并后的“地丁銀”之外重復(fù)出現(xiàn),到晚清、民國時,“地丁屬地,差徭屬人”又成了各地的常規(guī)。因此,“黃宗羲定律”實際上是專制王朝時代的又一個怪圈。
  從并稅改制到又一次雜派高潮的“周期”,與所處王朝盛衰階段有明顯關(guān)系。王朝治世吏治相對清明時,這一周期較長,改制的積極效果也持續(xù)較久。王朝衰世吏治腐敗,周期就會大為縮短。唐初租庸調(diào)并徭役為丁庸,維持了較長時間,但唐中晚期的兩稅法就衰敗得非常之快。僅十年左右時間,弊端即已叢生。正如陸贄所說,兩稅本以大歷以來農(nóng)民負擔最重的一年為標準,把大量臨時雜派并入其中,而本來這些雜派財政如果好轉(zhuǎn)是有可能減免的。如今并入常稅,已是“采非法之權(quán)令以為經(jīng)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恒規(guī)”。然而很快,兩稅之外又出現(xiàn)了“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等等臨時加派,成為經(jīng)常的附加稅。而且代役稅已并入兩稅,很快又另有以召雇為名的征役,以和市為名的科配。陸贄認為這都是并稅改制惹的禍。上引黃宗羲的話也表明,從一條鞭到倪元璐稅改,并稅引發(fā)新雜派潮的周期越來越快了。
  當然,以“黃宗羲定律”來完全否定并稅式改革是不對的。在歷史的局限下沒有別的辦法,這種改革至少可以起到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一時之效,連這樣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舊了。兩稅法、一條鞭歷史上都算是成功的。史家往往把陸贄這樣的人視為保守派(黃宗羲有“啟蒙思想家”的大名,人們就不太說他),這也不能算錯。關(guān)鍵的問題在于:并稅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這樣的改革是不夠的。公民作為納稅人的權(quán)利如果長期受到忽視,如果他們總被視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單純的“稅改”都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年間筆者在一些農(nóng)村稅改試點縣已經(jīng)看到那種“積累莫返之害的苗頭。而當時一位鄉(xiāng)鎮(zhèn)官員的話給我印象很深,他說:“并稅改革的確好,過去那些統(tǒng)籌、攤派什么的,農(nóng)民要就是不 ……(未完,全文共15258字,當前僅顯示274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稅費改革、村民自治與強干弱支歷史的經(jīng)驗與現(xiàn)實的選擇》